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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交易规则系统性优化落地:盘后定价扩围、ST股涨跌幅上调、创业板引入做市商
来源: 中国工业新闻网 2026-04-3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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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报记者  吴晨

4月24日,沪深北交易所同步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统称《交易规则》),标志着A股交易制度迎来新一轮系统性优化。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从科创板、创业板扩展至全部A股及沪深市场ETF,主板ST、*ST股涨跌幅限制由5%上调至10%,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北交所新增大宗交易价格上下限等差异化安排同步亮相。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将于今年7月6日正式实施。

盘后定价扩至全市场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适用证券范围由科创板、创业板扩展至全部A股及沪深市场ETF,交易时间统一为15:05至15:30,成为本次修订中覆盖面最广的调整之一。同时,沪市A股/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而深市A股/ETF、北证A股均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中国银河证券新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资本市场研究员吴京对中国工业报分析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延长了实际交易时间,有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交易需求,改善A股和沪深ETF的整体流动性。大额交易订单通过盘后执行,可以避免对盘中连续竞价阶段流动性的冲击,使得盘中交易更加平稳。尤其对于中小盘股和部分ETF,大额交易转移至盘后有助于降低对盘中价格的干扰,缓解尾盘价格异常波动。

在定价效率层面,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以当日收盘价为基准,不产生新的价格,有助于减少尾盘非理性交易对收盘价格的干扰,提升收盘价格的稳定性。同时,盘后成交可降低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机构、定投、联接基金等尾盘集中交易压力,抑制收盘价受扎堆竞价影响产生的波动,从而提升定价效率。

对于公募基金、保险、养老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而言,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提供了更清晰的价格锚点与更低的交易冲击成本,使其在ETF申赎、指数复制和组合再平衡等操作中能够更灵活地安排交易时间,减少对市场价格的冲击、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提升整体资产配置效率。

在谈及盘后定价扩围的核心作用时,中国企业联合会资委会委员、高级经济师董鹏对中国工业报总结了三点:其一,可让被动跟踪收盘价的指数基金等长线资金,在尾盘结束后以确定价格从容建仓,避免因集中扫货推高股价,相当于为市场增设了一层“减震垫”。其二,沪市与深市、北交所的申报时间差异,是技术衔接习惯和订单积累节奏的客观体现。其三,对散户而言,盘后交易无需占用白天盯盘精力,便于按收盘价买卖ETF,有效减少了“追涨杀跌”的情绪化操作。

针对沪市与深市、北交所盘后申报时间的差异,中国投资协会上市公司投资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支培元对中国工业报指出,这源于各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不同(沪市9:15—9:25,深市与北交所同样但申报更早开放),体现了对市场运行节奏的适配,确保申报机制与交易流程协调一致。

吴京进一步表示,沪市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申报起点设定为9:30,一方面在制度上延续科创板既有交易安排,有助于降低市场参与者的适应成本,确保制度平稳落地;另一方面,沪市以大盘蓝筹、机构重仓、ETF为主,机构交易多在连续竞价阶段(9:30后)集中执行,盘后申报延后至9:30,不影响机构盘中策略,也避免散户过早跟风挂单,减少无效申报与撤单。相比之下,深市及北交所中小盘占比较高、流动性相对分散,盘后申报时间提前至早盘集合竞价阶段(9:15开始),允许投资者根据对当日行情的初步预判,同步提交盘后交易的意向订单,有助于提高撮合成功率,并改善低流动性标的的成交效率。

ST股涨跌幅放宽至10%

沪深交易所明确将主板ST、*ST股涨跌幅限制由5%调整至10%,使其与主板普通股票实现统一,是本次修订中争议较大但方向明确的改革。董鹏认为,这一调整本质上是认可“过度保护反而会扭曲价格”这一逻辑。

尽管涨跌幅放宽后缓冲作用有所削弱,但董鹏强调,解决这一矛盾不应回归老路,而需做好两件事:一是将风险警示“亮明牌”,要求公司在涨跌幅放宽的同时,每日强制披露质押、诉讼等核心风险信息;二是对中小投资者设置单只ST股买入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柔性门槛,既避免散户遭遇“闷杀”,也不剥夺其合法交易权。如此方能在提升定价效率与保护中小投资者之间实现新平衡。

吴京从定价效率与波动约束的角度进一步阐释,5%限制的实质是以牺牲流动性和定价效率为代价,换取一种延迟的风险缓冲。此次调整是对定价效率与波动约束机制之间的再平衡,有助于提升价格发现效率与交易连续性,使风险与信息能够更充分、更及时地反映在股票价格中,从而提高流动性和定价效率。短期来看,10%的涨跌幅可能加剧ST股的波动性,放大投资者情绪波动;但中长期来看,ST股的市场价值会更加趋向于理性,对于基本面持续恶化的公司,股价加速下跌能够更快地触发退市机制,加速市场优胜劣汰。此外,统一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与主板其他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有利于减少板块之间的制度差异和监管套利区间,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性。

吴京建议,监管层面可通过加强配套机制建设,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质量与及时性,提升ST公司风险信号的可识别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机空间;二是完善风险警示与异常波动管理机制,对风险警示股票实施更为严格的交易行为监管,在放宽价格弹性的同时降低极端波动风险;三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审慎参与交易,减少盲目追涨杀跌等非理性行为。

支培元从效率与保护平衡角度指出,涨跌幅限制上调至10%后,价格发现速度加快,利好利空信息传导更迅速,减少价格扭曲。与科创板、创业板风险警示股20%涨跌幅形成梯度,主板10%为过渡,既提升效率又控制风险。对于散户保护面临的挑战,他认为,单日波动翻倍会增加追涨杀跌风险,可能出现“天地板”等极端行情。监管层面需保留风险揭示书签署、单日买入不超过20万股等限制(北交所),强化异常交易监控以防止游资操纵,并推动投资者教育,引导从“炒壳”转向基本面分析。

创业板做市商与北交所价格上下限

本次修订中,深交所明确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并将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由“盘后统一确认”调整为“盘中实时确认”,与科创板对齐。董鹏指出,做市商制度的引入,相当于通过人工提供连续报价,让冷门股也能实现随买随卖,有助于提升创业板股票投资者和交易策略的多元化水平。

在吴京看来,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升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并增强市场稳定性。一方面,做市商通过提供双边持续报价缩小买卖价差,增强交易连续性,从而提高成交效率和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做市商在市场恐慌下跌时提供买入报价、在市场过度上涨时提供卖出报价,从而平抑股价波动,提升市场运行的稳定性。

从实施准备角度,支培元表示,券商需升级系统支持做市报价与实时成交;做市商需建立风险对冲机制,防范库存股波动风险;投资者需适应价格更稳定但价差可能收窄的新模式。

与此同时,北交所针对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如新股上市首日、退市整理期首日)设置大宗交易价格上下限——申报价不高于实时成交均价的130%和已成交最高价之孰低值,不低于实时成交均价的70%和已成交最低价之孰高值。董鹏分析,这一安排是为了堵住“首日通过几笔对倒拉高或砸低大宗交易价格、制造虚假参考价”的漏洞。此外,北交所对风险警示股票设置单日买入数量“不得超过20万股”,并增加严重异常波动监管安排,形成多层级防线。

吴京指出,北交所对无涨跌幅股票设置大宗交易价格上下限,有助于防范新股上市初期及退市整理期可能出现的价格大幅偏离风险。北交所在新股上市首日及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新规将大宗交易的申报价格范围的参考价调整为“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并设置了具体的上下限,有助于促进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进一步向盘中交易价格收敛,提升价格形成的合理性与市场交易公平性。

“这是防范无涨跌幅限制股票(如新股首日、退市整理期)大宗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价、滋生利益输送或操纵的关键举措。”支培元认为,新规有助于防范价格操纵。实施准备上,交易系统需支持动态价格参考计算;机构需调整大宗交易策略,避免申报无效;同时应加强合规审查,防止变相输送利益。

在过渡期内,董鹏建议,交易所首要任务是组织全市场模拟盘后撮合及做市商报价压力测试,防范7月6日上线首日出现系统宕机问题;券商需完成柜台系统对做市商标识、大宗交易价格校验等模块升级;机构投资者则需重新校准算法交易模型,尤其要优化盯盘后价的量化策略,避免在新旧机制切换过程中产生无谓的市场摩擦。沪深北交易所方面也表示,将同步修订相关业务指引并进行全市场测试,确保规则平稳落地。

作者:吴晨
【编辑:龚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