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正文
三部门立新规 互联网平台进入“全链条监管”时代
@原创 来源: 中国工业报 2025-12-24 13:10
分享到:

中国工业报吴辰光

(图片来源:摄图网)

我国互联网平台价格监管即将迈入系统化、精细化的全新阶段。

12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三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行为规则》),意在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今年8月,三部门曾就《行为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各方反馈,《行为规则》得到进一步修改完善,将于2026年4月10日起正式实施,为经营者预留了充足的规范调整周期。

监管进入精细化新阶段

《行为规则》总体明确三大核心方向:一是规范价格竞争秩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细化实化监管要求,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明确的价格行为指引,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保护规定,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三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动动态定价、差别定价等规则公开,规范免密支付、自动续期、自动扣款等服务,全面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解决】AI法律助手创始人、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玥对中国工业报表示,《行为规则》的发布堪称我国平台经济价格治理领域的里程碑事件,首要价值在于填补了专项监管空白。在此之前,平台价格监管主要依靠价格法、电子商务法等上位法及一些零散监管政策,缺乏针对互联网平台场景的细化操作规则,导致监管和司法实践中频繁面临“规则模糊”“标准不一”的困境。此次出台的《行为规则》共7章29条,明确依据多部法律法规制定,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平台和商家可落地的具体要求,标志着我国平台价格监管正式从“碎片化治理”迈入“系统化”“精细化”新阶段,为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提供了清晰明确的依据。

刘玥进一步分析,从权益平衡视角看,《行为规则》首次系统厘清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的价格权利义务边界:既保障商家自主定价权,又约束平台“店大欺客”式不合理干预,还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规则支撑,是平衡平台经济效率与公平、发展与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将推动平台经济法治生态更加成熟。同时,《行为规则》针对大数据杀熟、算法定价、自动续费等数字经济特有的价格乱象作出精准规制,为全球平台价格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推动我国平台监管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规范+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模式转型。

“《行为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定规矩、明边界、提效率。它不仅为平台经济划定了清晰的合规红线,更破解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规则模糊’‘举证困难’等痛点,将推动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更健康、更可持续的发展。”刘玥强调。

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商业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赖阳对中国工业报表示,《行为规则》的核心意义在于“纠正价格信号失真”,迫使平台经济从“金融套利模式”回归“技术效率模式”。过去,部分平台企业凭借资金优势进行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以排挤竞争对手,导致市场价格信号失灵,资源流向并非效率最高的企业,而是融资能力最强的主体。此次《行为规则》的出台,本质上是维护了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指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所强调的交易成本逻辑,划定了市场竞争底线——任何商业模式的成功都应源于技术进步带来的社会总成本降低,而非单纯依靠资本存量进行的倾销与垄断租金攫取。这将推动行业重心从横向规模扩张转向纵向的供应链深度优化。

多个维权难点将得到解决

具体来看,《行为规则》围绕经营者自主定价、价格标示行为、价格竞争行为、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等多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是我国针对互联网平台制定的范围最广、条例最细致的价格规范文件之一。

刘玥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平台价格纠纷分析,《行为规则》的实质性作用贯穿于各类交易场景,能直接破解实务中的维权难点。如在经营者自主定价方面,此前不少中小商家遭遇平台通过提高收费、限制流量、算法降权甚至屏蔽店铺等方式,强制要求降价、设置“最低价”或“二选一”定价限制,维权时因缺乏专项规则支撑,常面临举证难、胜诉率低的问题。《行为规则》明确禁止此类不合理限制后,将成为商家维权的直接依据。

在价格标示行为方面,此前消费者频繁遭遇“标价与实付不符”“促销规则复杂难懂”“竞价排名混淆广告与自然搜索”等问题,维权时往往因为“无明确规则依据”败诉。《行为规则》将明码标价要求细化至各个场景,同时明确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显著标明“广告”,并向消费者告知商家排序规则。这些规定不仅能提高消费者维权胜诉率,更能从根源上遏制商家虚假促销行为。

在价格竞争行为方面,算法驱动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直是监管与司法难点,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价格串通等行为因“算法黑箱”导致举证困难,诸多违法行为难以认定。《行为规则》在精准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为合法商业创新预留了空间,将有效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在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方面,《行为规则》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陷阱服务”作出细致规范。此前,不少消费者被默认开通免密支付、自动续期服务,取消途径繁琐,维权时常因“已同意服务协议”陷入被动。《行为规则》明确要求,平台提供免密支付、搭售、自动续期等服务时,必须以显著方式展示相关选项,提供便捷取消途径,且自动扣款前需提前告知消费者扣款时间与金额。这意味着,平台再搞“默认勾选”“隐藏取消入口”等操作将属于违法,消费者可直接主张服务无效并要求退费,司法裁判尺度也将更加统一。

赖阳指出,在规范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方面,《行为规则》严禁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将倒逼行业重启对单位经济模型的严格审计。只有当企业通过无人仓储、算法调度等技术创新真实降低履约成本时,低价策略才是符合经济规律的“效率红利”;《行为规则》实施后,将剔除无法实现自我造血的伪需求模式,迫使企业定价基于真实成本结构,未来竞争将从简单的价格战转向“供应链控制力”与“运营精细度”的硬核比拼,唯有真正提升全链路周转效率的企业,才能在合规前提下掌握定价权。

在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方面,赖阳表示,对大数据“杀熟”等行为的规制,本质是遏制平台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超额消费者剩余剥夺。《行为规则》的落地,将推动平台回归通过提升匹配效率、优化服务体验创造增量价值的正轨,确保技术红利真正转化为社会福利,而非平台单方面的超额利润。

《行为规则》落地需要协同共治

根据三部门部署,《行为规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三部门将组织主要平台经营者对照《行为规则》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知名经济学者、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对中国工业报表示,《行为规则》的落地需要政府、平台、商家、行业、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协同发力。其中,政府层面需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实施提醒告诫、约谈调查等柔性监管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并公示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与法律红线的明确,才能让各方清晰知晓行为边界;平台层面需构建“四维合规体系”,完善内部价格合规制度、规范平台管理规则、设立便捷投诉渠道、完整保存交易数据,同时建立价格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并公示规则,履行算法备案义务,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作为规则落地的第一线,平台需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定价合规自查;商家层面需严格遵照《行为规则》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主动保持成本数据透明,方便各方审查定价机制合理性;行业层面需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维护中小微企业权益,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合规培训与标准制定工作;消费者和其他各方层面,消费者可通过投诉渠道参与监督,平台需提供便捷取消服务的便捷性,媒体与第三方机构可开展价格监测与舆情监督,公众可通过价格信息公示平台获取透明定价数据。

“多方协同中,平台是核心衔接主体。政府监管对接、行业自律落实、消费者维权投诉等环节,都离不开平台参与,因此平台必须带头落实合规要求。”盘和林总结道。

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刘玥则补充道,政府部门可完善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衔接,建立公益诉讼导向机制,如将查处的价格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机构或司法机关,为民事赔偿、刑事追责提供证据支撑;对典型案例明确司法裁判要点,比如大数据杀熟、价格欺诈认定标准,帮助法院统一裁判尺度,让各方对法律后果形成稳定预期。此外,应当督促平台在保存交易数据、算法规则等材料的完整性、可追溯性与原始性,避免因数据篡改、灭失导致产生诉讼时,相应材料无法举证;消费者也应注重留存交易凭证、价格截图、宣传页面快照等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对中国工业报表示,《行为规范》的出台标志着平台经济治理从“事后纠偏”迈向“事前规范”,推动竞争逻辑由“规模垄断”转向“优质优价”。在统一规则下,平台将更注重技术、服务与用户体验的差异化竞争,而非依赖数据霸权或排他协议。长远来看,《行为规范》有助于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数字市场秩序,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吴辰光
【编辑:龚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