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公布,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资金支持方面,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民营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在投融资方面,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PPP”项目,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脱贫攻坚、文化旅游、民生康养等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
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设立、运营成本。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齐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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