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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八项措施促医药产业发展
来源: 2019-10-1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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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报记者 王 斌

 

  记者日前获悉,为优化吉林省长春市医药产业发展环境,大力扶持长春市医药企业和外来投资主体,在现有普惠政策基础上,长春市又出台了八项强力举措,决心在今后5年内进一步加快全市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为此,长春市已设立医药产业发展基金,并力争五年内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元。该基金将重点支持医药产品的研发、成果转化、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和创新体系建设,并为吉林市医药企业转型升级、投资并购、改制重组和资产证券化赋能。与此同时,长春市还建立了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主要是支持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生产创新药物和创新医疗器械的企业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在此基础上,长春市还将大力支持创新药物以及前沿产品的开发生产。对首次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在长春市域内生产的,连续3年给予单一品种年度新增贡献 (指地方级税收)100%的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品,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目录。

  支持高端医疗器械的开发。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长春市域内批量生产的企业,给予前期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并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目录。

  支持医药企业的升级改造。对新列入国家重大专项计划并在长春市域内实施的医药项目,给予国家支持额度的20%,最高不超过2亿元奖励。鼓励长春市国有医药企业和上市公司与域内中小企业深度合作,做大做强。对重大升级改造和兼并重组项目,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生物非劣效临床评价等药品质量再评价。企业一致性评价等所需贷款由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零保费担保。对企业委托长春市指定临床机构开展药品质量再评价的,其费用由企业、政府、医疗机构各自承担三分之一。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目录。

  支持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药品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单位以及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项目,给予实际费用支出的2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对投资建设药物中试基地或共享车间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域外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在长春市设立分支机构,支持长春市机构申报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市政府将对新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免费或低租金办公场所,政府基金平台也将通过参股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鼓励长春市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和医药高等院校参与临床试验,扩充临床试验资源。对长春市单位在指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其费用由企业、政府、医疗机构各自承担三分之一。

  鼓励医药企业开拓市场。对新进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连续3年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新增贡献30%的奖励。

  加大招商力度。对世界500强医药企业和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在长春市设立地区总部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在本市统计核算的销售收入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亿元奖励。对其中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的,给予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2亿元奖励。对医药企业营销总部进驻长春市并实现税收汇缴的,给予不超过新增贡献30%的奖励。对投资额超过10亿元或可填补产业链空白的重大医药产业项目以及对招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编辑:龚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