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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利剑出鞘 消费市场回归诚信
来源: 2018-04-27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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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利剑出鞘  消费市场回归诚信  又是一年3·15,又是一年维权日。伴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具有深远重大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0月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订。1993年这部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惟一立法目的、被称为“上帝之剑”的法律在历经坎坷磨砺后终于呱呱落地。整整20个春秋,《消法》实施的过程记录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这一历史过程。如今,只有再次回顾《消法》出台前前后后所经历的困难和得到的认同,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的意义所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元化,消费结构、消费范围、消费手段、消费方式等也越来越多样化,新《消法》的实施,将更有力地唤醒沉睡的权利,让消费者觉悟起来、勇敢起来。新《消法》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完善了“三包”规定,终结“霸王条款”,新增了“后悔权”和公益诉讼条款,并加重对违法经营的惩罚。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商业几乎在所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商业诚信却出现了巨大滑落,因此,必须通过建设法制化营商环境,大力重塑企业的商业诚信,以此改善消费者预期,拉动消费需求,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新《消法》的颁布实施不仅能够起到上述作用,而且对企业而言也是一种利好。因为只有最苛刻的消费者才会催生出最优秀的企业家,产生出最具有竞争力的品牌。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有助于倒逼国内工商企业苦练内功,成为既具有核心竞争力又具有良好商誉的市场主体。
  尽管新消法的“落地”还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但显而易见的是,随着新消法司法解释的不断细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市场环境将进一步优化。诚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所言,新《消法》堪称一部更加有效捍卫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大法,是消费者放心消费的总章程。同时,新《消法》也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法宝,能推动企业之间的竞争回归到诚信经营的本质上,靠产品质量说话。
  (曹雅丽)

  新《消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李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条连衣裙,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李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李小姐觉得实物与图片颜色有色差,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三: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四: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亮点五: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案例张小姐购买了一瓶洗发水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找到商家,商家不予承认,她气愤之余想去消协、工商部门投诉,甚至计划诉诸法律。可一咨询律师,胜诉的话也只是赢得35元的双倍赔偿70元。如果败诉,律师费用谁承担?考虑再三,张小姐最终选择放弃。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法律应当要有足够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来支持消费者将维权进行到底。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消费者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上帝”。
  提醒该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维权效果。
  亮点六: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一袋婴儿尿不湿,但是用完之后,宝宝出现过敏现象,之前一直用此品牌并未出现异常,李先生认为此产品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找到超市要求退款,反而遭到超市拒绝。超市以“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以及“出门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以推卸责任,李先生对此哑口无言。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如出现此类现象,“黑店家”将上黑榜公诸于众。
  提醒出现上述行为的商家将被记入信用档案,不仅影响了这些商家在市场上的口碑,还给其在未来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设置了限制。显然,商家的违法成本加大。
作者:wy
【编辑:龚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