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鼓励食药企业自建追溯体系。
《征求意见稿》鼓励生产经营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根据食品药品不同属性、风险程度和法律法规要求,征求意见稿分类了各类产品适宜的追溯方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品类为重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并分类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对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物料采购、生产、检验、放行和药品采购、验收入库、养护、销售出库等环节操作进行认真审核记录,确保各项记录完整准确真实,并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有效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以植入性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为重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采用普遍适用的产品标识的方式。 (石 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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