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时间,全国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食品工业企业对食品安全认识有了大幅提高,企业生产加工条件上了新台阶,保障产品质量能力有了大幅增强。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相关的诸多方面都做了规定说明,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现在各地都在积极进行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立法调研,有的省已经出台立法草案,根据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经验,笔者在这里谈几点有关小作坊立法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界定
今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只有两种,一是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二是经过依法核准的食品生产小作坊。除此之外,皆为非法生产。在上述情况下,如何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做出严密、科学、准确的定义,需要先把什么是食品生产小作坊这个问题搞清楚。
从目前食品生产小作坊存在的原因和现状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食品生产小作坊概念应从“小”处着手,在从业人员、生产场所、加工工艺、产品品种、便于监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笔者认为食品生产小作坊应该是那些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配有简易加工设备和设施,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在食品小作坊立法中,对能明确由谁管理的应明确规定说明,对不能明确是否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应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指定管辖。
设立行政许可的要求条件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而食品生产小作坊也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也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便于监管角度来讲,也要设立行政许可。
那么,食品生产小作坊行政许可的设立应满足什么条件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因为食品生产小作坊在生产环境、设备、人员、管理方面都不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所以规定食品生产小作坊具备的条件低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要求,形成层次性,但同时也要确保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条件能够满足生产合格食品的需要。具体条件要求应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人员健康等几个方面有所体现:(一)环境卫生要求。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场所应清洁、卫生,并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生产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二)生产设备、设施要求。应当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并对设备定期清洗、消毒。
(三)原辅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人员健康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对于《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应该具备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原辅材料采购记录,食品生产小作坊经营者也应严格执行,但对于诸如关键工序控制点记录等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对食品生产小作坊恐怕只能倡导,不便做硬性规定。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
目前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分级许可,分为省级和国家级许可发证两种模式。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和方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的角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立法应规定经营者就近向县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监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具体发证机关可以是县级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是否要限制产品销售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食品生产小作坊立法性质是地方性法规,设立食品生产小作坊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所以设置小作坊立法时不应仅限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在本县(市)内销售,不能到其他地区销售。至于“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能不能进商场、超市,这是小作坊和商场、超市之间的自由契约问题,作为监管部门不应干预。
产品须进行检验方可销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因为“小”,达不到工商部门要求的企业设置条件,不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出厂产品是否要检验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全国人大授权地方人大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立法,建议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季节性生产的或长时间停产后重新生产的,前几批产品要实施强制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对于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必须委托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一年不少于六次的出厂委托检验。同时监管部门通过加强质量抽查,保证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质量。
(作者单位山东胶南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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