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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酯高强力纱反倾销初裁 我纺企仍需积极应诉
来源: 2018-04-27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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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高强力纱作出反倾销初裁,最高给予9.3%的惩罚性关税。
  欧盟于2009年9月就对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年涉案金额约1.2亿美元。依照欧盟法律,调查程序自发起调查之日起将历时15个月。欧委会一般在立案后9个月内作出初步裁定。申诉方指控的理由是,自2004年以来,中国聚酯高强力纱在欧洲市场占有率由1.2%增长为2008年的22.4%。在初裁中,欧盟选择中国台湾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地区)。在本案中,11家中国出口商提交了应诉信息,欧盟选取了3家进行实地核查,这3家企业为浙江古纤道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工业纤维有限公司。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统计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5年以来我国出口欧盟市场聚酯高强力纱的数量金额呈逐年增长的态势,直到2008年达到顶峰,2009年受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出口数量、金额、价格均出现一个大滑坡。今年受欧洲主权债务危机、金融危机、纺织原料成本上涨、反倾销初裁的综合影响,聚酯高强力纱出口形势将会更为复杂。
  从2005年以来,欧盟一直是中国聚酯高强力纱的主要出口地区。其出口成员国的数量从2005年的14个上升到今年的23个。出口欧盟市场的金额占我国出口市场比重由2005年的27.52%上升到2009年的41.60%。此次遭到欧盟反倾销税的制裁,对我国出口欧盟市场的影响不言而喻。
  但是,相对别的有些案例因为不应诉或应诉方法不当而最终造成动辄百分之几百的惩罚性关税而言,本案的初裁结果应该是比较理想的。这取决于本案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并方法得当。此案涉及的几十家出口企业中,有80%以上的企业位于浙江省。其中,涉案金额最高的是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据统计,2008年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向欧盟出口调查产品价值2540.1万美元。由此不难看出,此案对浙江省相关出口企业的影响更为巨大。但是通过积极地努力,反倾销初裁结果海利得竟然为0,涉案企业普遍也仅仅是9.3%。
  对于一些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利益,不顾国际贸易法则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出口企业必须要快速反应,善于利用国际条例和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像本案中的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晓星化纤(嘉兴)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一样积极应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为更好地应诉,企业要在财务、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更加规范,与国际水平更加接轨。同时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也要尽量避免在短时间内就某一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向同一个国家和地区大量出口。出口市场多元化也是中国出口企业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出口企业应及时搜集国际市场信息,密切关注进口国的相应产业的动态,根据情况合理定价,并随时对出口数量价格作出必要的调整。
作者:wy
【编辑:龚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