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来自欧盟委员会消息,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于2013年7月11日起全面生效,在所有成员国内(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作为国家法律强制实施。中国化妆品企业出口欧盟将面临又一道门槛。
根据欧盟化妆品新法规,化妆品生产商、进口商和零售商应作为责任人确保他们的化妆品符合新法规,并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自2013年7月11日起,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必须进行通报,即化妆品产品的责任人应在产品上市前以电子形式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产品种类和名称、责任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产品上市的成员国、出现问题时的正确处理方法等信息,欧盟当局可随时对化妆品信息文件进行审查。其中,审查的信息文件中应包括以下数据:产品名称、产品描述、惟一内部配方参考、语言变化、产品功能、成品规格、外包装和内包装设计图、化妆品安全报告、制造方法良好生产规范声明、功效证明、动物实验数据、成分原料安全数据表、GMP符合性声明,并且保证产品信息文件应自最后一批产品上架起保存10年。此外,在标签方面,化妆品必须标明原产地,若含纳米物质,须于成份表中列明,并在其后注明“纳米”字眼,置于括号内。同时明确禁止在化妆品广告及标签中使用误导性的陈述。
新法规将化妆品定义为“置于人体表面,发挥清洁、改变外观或保护作用的物质或混合物”,涉及的产品包括彩妆产品、肥皂、沐浴露、香水、护法产品、牙膏等,不适用于医疗或生物杀灭产品。据悉,新法规是一套监管化妆品的欧洲共同法例,取代了旧有的76/768/EEC指令,使各成员国在化妆品的管理上不再存在分歧,也是化妆品行业多年来新技术和创新应用的体现。
检验检疫相关部门提醒,以欧盟为出口目标的企业,在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须尤其注意。首先,企业要掌握新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与旧指令的区别之处,积极做出相应调整,从源头注意产品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筛选、考核制度。其次,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品质,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遵守通报和备案制度,确保向欧盟提供的上述通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以便通过风险评估或安全报告制度,以积极姿态迎接新法规的实施。
(许大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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