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人大了解到,《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从7月1日起至7月31日,在全国人大官方网站征求意见。
现行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是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在正式实施五年后,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体现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旨在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填补监管的真空地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草案拟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追责。这三个“最”字显示了政策制定者“重典治乱”的决心。而“重典治乱”也是大多数民众的诉求,但是只有有关部门和企业将食品安全法真正落实到位,才能切实保证中国人“舌尖上的安全”。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在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第一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第二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第三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第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在修订的具体内容上,主要着力在以下四方面:一是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方面。具体为: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一百一十二条);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是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方面。具体为: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第五条)。
三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具体为: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20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第九章第二节);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实行社会共治方面。具体为: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一百一十四条);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第七十八条)。
相关声音
一、以前处罚力度过小一直被人诟病,草案对生产经营者违法的问责力度有所提高,比如,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被吊销许可证的,5年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触犯刑律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先行赔付。针对修订草案,从6月23~29日,中青舆情监测室抽取了1000条网民评论进行分析,41.7%的网民认为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偏低;24%的网民呼吁法律法规的执行要落到实处;21.8%的网民感到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网民的疑虑集中在认为刑罚偏轻,缺乏震慑力,且法律法规的执行总是难以落到实处。那么这个处罚力度如何?是否会把大量违法企业逼至地下生产?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表示:这次修法对各方法律责任制度化制定了严格的条例。不仅有民事,还有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实行追责。但也有人说,力度还不够大,比如地沟油,抓他一次罚15万元,但他几个月可赚上千万。这也有个渐进的过程。如果惩罚太严有可能把违法企业逼至地下生产。
站在消费者角度,都愿意让违法企业倾家荡产,但也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毕竟,食品安全危害有不同的层次区分,有的“罪不至死”,过高的惩处会让有的企业垮掉,涉及到很多人的生计。民事赔偿,辅以行政、刑事处罚,资格准入的引进,已经能够有效监控。过严,就会有大批地下灰色生产链条,监管难度更大,隐患也更大。
二、草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全追溯体系,是否会加大食品生产者的成本,最后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这一体系有无必要,是否把严食品最后出口关就行了?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表示:这个不能一概而论,有些食品还是要有追溯体系的,强调全流程的监管,应该根据不同类别设立不同的追溯机制。强调追溯体系建设必然提高成本,如何降低成本,涉及到标准的订立和分担机制。在这方面,政府可以设立专门款项,对企业作出适当补偿。出口关很重要,但不可能全覆盖,各个关键环节也很重要。
过去一些机构搞了很多认证,很多都是收钱的,至于企业能否按规定做,很难做到全面监管。这次修法对认证机构的责任也厘定了。追溯这事,一是很多源头环节没法追溯,另外,连追溯码都能做假,如果执法不严,又会出现卖证、卖码现象。所以,我更倾向于后者,食品的检测关一定要把好,形成食品安全的倒逼机制。问题是谁来检测?政府部门检测,有可能损害地区利益,他们积极性不高。批发市场都不是免费开放的,检得过严,商户就不来了。所以,还是要由消协、行业协会、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介入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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