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起施行。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7月28日,在生态环境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表示,标准是一类特殊文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着基础性作用。标准是对法律的支撑和延伸,对推进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法典》对标准作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直接规定制定、实施、监督生态环境标准的就有170多条,另有数百条规定要落地实施须有标准的支撑。”赵柯介绍,《生态环境法典》对于标准工作提出四方面新要求。
第一,工作领域更宽广。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标准主要集中在污染防治领域,《法典》将生态环境标准的内涵扩展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大领域,环境监测规范覆盖的范围也随之扩展。在污染防治领域,《法典》也扩充了生态环境标准的内涵,新增的新污染物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光污染等都需要标准支撑。《法典》明确要求加强标准之间的协调衔接,建设更广泛、更丰富的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
第二,工作要求更严格。《法典》设“标准和监测”专章,完善了制定生态环境标准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针对制定过程,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要求广泛征求意见,要求严格标准制定的程序。同时,标准制定发布以后,还要定期评估生态环境领域标准的执行情况,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对标准进行修订、废止,确保标准体系动态更新,更好适应新形势、新时代要求。
第三,生态环境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更加明确。《法典》全面系统规定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方式。比如编制限期达标或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监测公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通过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监督途径包括目标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这些对于标准的实施和监督规定,全面强化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强制性执行效力。另外针对大气、水、声、电磁等生态环境要素特点,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达标规划、功能区划、特殊管控等要求,比过去更加明确。
第四,制度协同更加高效。《法典》对生态环境基准、有毒有害物质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规定,有助于优化标准管控项目的选取、限制水平的设定。
在推进区域协调方面,标准也有很多条款有相关规定,比如,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份,统一标准。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重点流域相关省份“应当制定”更严格地方标准的情形,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联合保护,这些都更加有助于制度之间的协调。
赵柯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职责,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研究谋划、加快推进支撑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急用先行标准,系统推进国家生态标准体系建设,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标准保障。(曹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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