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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出台新《办法》 系统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来源: 中国工业新闻网 2025-12-29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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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业报 汪黄任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惩治、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有利于切实保护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1月27日,应急管理部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安全生产进行了制度层面的夯实与加固。

“《办法》的出台,本质上是一次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制度的系统规范,而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加重处罚’。”应急管理大学(筹)教授、河北省安全生产与应急处置特种机器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急仓储物流与救灾物资保障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刘永涛在接受中国工业报采访时指出,《办法》紧扣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这一主线,对当前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制度性意义。

据悉,《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在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与应急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它的出台不仅是一次法规更新,更意味着我国安全生产治理模式进行着更深入的探索。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牢安全生产“方向盘”

从全国范围看,我国安全生产形势近年来保持总体稳定向好的趋势,事故总量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夯实。刘永涛认为,这一良好态势背后,是我国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结果。

一方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日益完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深入人心。应急管理部组建以来,条块之间的分工协同更加明确,安全监管力量不断增强,行业监管、综合监管、专业救援逐步形成合力;另一方面,科技赋能带动治理方式深刻变化。近年来各地加快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通过视频监测、物联网巡检、数据平台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使重点危险源监测更加实时、精准,有效提升了预警防控能力。

但在成绩背后,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仍面临不少新情况、新挑战。例如,新业态出现大量交叉风险点,外卖骑手、仓储电商、网约车平台等领域安全生产责任界面尚需进一步厘清;一些企业仍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个别地方仍有执法不严格、执法尺度不统一的情况,导致“宽松软”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出台具有现实紧迫性与制度必要性。《办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刘永涛指出,这条规定奠定了《办法》的法理基底:依法惩治、程序规范、保护权益,是其三大着力点。

在具体内容上,《办法》较既有规定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结构性变化。首先是处罚体系显著扩容,更具操作性。《办法》第六条明确列出了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手段的丰富,有助于根据不同行为情节进行差异化处置,使执法更“对症下药”。

处罚尺度与原则进一步法治化。第三条明确提出,“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刘永涛指出,这一规定避免了过度依赖经验判断,而是要求执法者在明确事实认定基础上进行“成比例的处罚”,构成“阶梯式处罚”的法理依据。同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出柔性治理理念,避免“一罚了之”。

程序规范全面细化。《办法》在调查取证、告知、听证、法制审核、案件决定等各环节设置了明确要求,强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这不仅提高了案件办理的规范性,也为企业合法权益提供稳固保障,有利于减少争议和不当执法。同时,《办法》更具应急特性。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条款明确,对拒不执行应急指令的行为必须依法从重、快速处理,更契合应急管理体系的实际需求。

总体来看,《办法》既延续了现有执法原则,又通过细化与结构调整,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提供了更精细、可操作的新框架。

明确处罚对象,确保责任落地到人

安全生产责任“明于法、难于行”,是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尽管我国在法律层面长期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践中责任落实仍存在差异。刘永涛认为,这一现象背后,有着多层次原因。

一是在企业内部,一些经营者仍将安全生产视作“成本负担”而非“生存战略”,制度与业务“两张皮”的问题普遍存在。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详尽的安全责任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缺乏闭环管理,导致责任链条不够清晰。二是在监管层面,地区之间监管能力、力量配置不均衡,部分地区存在执法相对宽松、处罚力度不足的情况,使安全生产责任传导出现“上热中温下凉”的梗阻。

针对上述现实,《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处罚对象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刘永涛指出,这一表达方式非常关键:它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界定了责任主体,将处罚指向既包括组织也包括个人,有助于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链条。

与此同时,《办法》通过规范裁量原则和程序合法性要求,强化了责任追究的刚性,为各地推动责任落实提供制度抓手。刘永涛认为,这些制度安排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从文件中走向实践,在组织管理中真正“嵌入”各岗位和流程。

对于企业而言,《办法》的实施意味着管理压力和合规要求将显著提高。首先,企业必须更加重视全过程安全管理,从风险辨识、隐患治理,到培训教育、设备维护等环节,都要做到有记录、可追溯。其次,随着执法趋向规范化、精准化,一些企业以往依赖经验和“口头制度”应付检查的做法将难以为继。

“安全生产在企业内部的地位将进一步前移。”刘永涛表示,企业需要主动调整管理思路,从“出事追责”转向“源头预防”,从“制度上墙”转向“责任到人、落实到岗”。

加强对企业监管,推动长期治理

《办法》强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这是其制度价值的重要体现。《办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为执法尺度的统一、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提供了标准,也为企业带来了更加可预期的监管环境。

在刘永涛看来,这种治理理念将带来以下几方面深远影响。首先是营造“规范执法”的预期环境。通过明确处罚种类和裁量原则,《办法》减少了自由裁量的随意性,降低了企业对监管不确定性的担忧,增强了制度透明度。

推动企业从“被动应付”向“主动治理”转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并规定整改期限。”这一条款使得“隐患即事故”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企业必须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避免因问题积累触发停产风险。

促进企业形成“本质安全”思维。随着处罚的规范化和信息化监管手段的普及,企业在安全管理中被迫增强系统性、前瞻性,安全生产不再是“应急反应”,而成为“管理基因”。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留出了一段过渡期。刘永涛认为,这一安排具有双重意义:一是给予企业“缓冲期”,使其能够对照《办法》进行系统性自查,梳理制度漏洞,推动安全管理体系化、数字化升级;二是为监管体系自身的培训、适配和力量建设提供时间,使各地执法标准在新规实施前趋于一致。

从更长远的视角看,《办法》的实施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从“处罚驱动”走向“制度驱动”,从“经验执法”走向“法治执法”,从“行业自律”走向“企业本质安全”,为我国高质量发展打造更稳固的安全底座。

【编辑:龚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