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日前宣布,从2010年1月31日始,在全省37个县(市、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各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这是中国工业报记者日前从该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自中央部署医改工作以来,湖北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积极试行,医改工作进展顺利,呈现出“总体框架基本搭建,重点工作稳步推进,社会影响逐步扩大,改革成效开始显现”的突出特点。对照国务院《医改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提出的10项任务,34项具体指标,截至2009年12月31日,湖北有28项具体指标任务已经完成或已正式全面启动实施,占具体指标的82.4%。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22万人,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彭军在会上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标志,一是是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使用非药物是否得到批准;二是医生处方是否为基本药物;三是是否零差率销售;四是报销比例是否高于非基本药物。
根据这四条标准,湖北确定了37个县(市、区)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试点单位。其中,3个省管市、林区选择3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其他33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所有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整体推进,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在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药物配送、基本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定价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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