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已由卫生部2010年第5号公告颁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公告指出,凡《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自执行之日起,原收载于旧版药典、卫生部颁布药品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新药转正标准和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的同品种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药品注册标准不符合《中国药典》有关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对于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的检验项目多于《中国药典》规定的或质量指标高于《中国药典》要求的,在执行《中国药典》的基础上,应同时执行原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公告强调,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国药典》的增修订内容,按照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及程序变更药品说明书和标签。2010年10月1日起生产的药品必须使用变更后的说明书和标签。对于通用名称已做修订的药品,其原名称可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
据了解,《中国药典》包括凡例、正文及附录,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均应遵循的法定依据。所有国家药品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凡例及附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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