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药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河北省药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河北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河北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河北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五大长效机制,共包括56项监管新规,涵盖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
《药品安全质量保证机制》规定,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认证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药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要求对存在较高安全风险或可能引发药品安全事故的药品要及时向公众发出预警通报。《药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民和组织对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范围。 (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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