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召开《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已于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立足昌吉州农村改革发展实际,以一系列制度创新破解基层发展痛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后新疆首部配套地方性法规。
《条例》覆盖组织职能、成员管理、民主决策、资产监管、财务管控、收益分配等农村集体经济运行全流程,其中五大创新制度设计是核心特色。“名誉成员”制度赋予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突出贡献的非集体成员参与收益分配和享受集体福利的权利,为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打通了合法通道,以立法形式助力乡村人才振兴。同时,《条例》将“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上升为地方法规,构建全链条民主决策机制,从源头防范集体资产流失。在集体收入分配中,《条例》明确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等一次性收入不计入经营收入和成员分配。对于自愿退出集体的成员,《条例》通过量化补偿标准,将国家法律“适当补偿”原则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兼顾了退出成员合法权益与集体资产安全。
发布会强调,制定该条例是昌吉州衔接国家法律、完善地方法治体系,固化改革成果、推广昌吉实践经验,规范运营管理和推动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出台是基于地方发展实际对国家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成功构建起了“国家法律+地方法规+配套政策”的完整法治体系。
昌吉州在过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中,所形成的“乡镇党委领导+村党组织主导+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的三级管理架构和“三位一体”的系统集成改革等成果入选全国典型案例,农村集体资产规模达85.69亿元,条例将这些成熟改革经验制度化、法定化,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断在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中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王星雷表示,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昌吉州将从三方面协同发力,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全州将依托全媒体矩阵开展全方位宣传解读,面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讲清条例制度优势、讲透操作流程,夯实条例实施的群众基础;指导昌吉州各县市、乡镇修订完善村级组织章程,优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和产权交易平台功能,以数字化手段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分层分类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强化乡镇农经专干、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法治素养和实操能力,打造懂经营、善管理、守法纪的基层管理队伍。
此次《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施行,既坚守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底线,又充分释放了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活力,实现了“管好”与“放活”的有机统一,为昌吉州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牛宝园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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