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报 吴辰光 吴晨
为落实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的相关部署,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近日,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科技保险意见》)。
《科技保险意见》共20项举措,明确提出“保障谁、保什么、怎么保”,包括加强重点领域保险保障、加快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引导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等,旨在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加快构建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保险体制机制。
破解科技成果转化“死亡谷”
《科技保险意见》提到,加强重点领域保险保障,强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保险保障,加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关键环节的保险产品开发设计,推动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等产品推广实施,逐步建立覆盖各环节的保险补偿和风险分担体系,畅通科技研发到市场应用的转化通道。支持保险机构建立科技保险风险评估、鉴定标准等服务体系,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鉴证服务。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两化融合委员会副会长吴高斌对中国工业报表示,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研发—中试—产业化”三重“死亡谷”,其核心痛点在于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与风险分担机制缺失。传统保险产品多聚焦产业化阶段的财产损失或责任风险,对中试失败、技术迭代、市场接受度等“软风险”覆盖不足,导致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因“不敢转”“不愿转”而错失转化机遇。《科技保险意见》鼓励保险机构从“风险补偿”向“风险减量”与“转化鉴证”延伸,本质上是通过发挥保险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构建“风险识别—风险缓释—价值验证”的全流程服务体系,为科技成果穿越“死亡谷”提供支撑。
对于保险机构服务延伸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吴高斌指出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通过风险减量降低转化门槛。保险机构可通过参与技术可行性评估、中试过程风险监测,运用大数据建模预测技术转化失败概率,引导企业优化研发方向;通过提供“研发中断险”“中试责任险”等产品,对冲中试阶段的设备损耗、工艺缺陷等风险,帮助科研主体解决“试不起”的问题。二是通过转化鉴证缓解信息不对称。保险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出具“技术风险报告”,可作为银行信贷、政府资助的辅助决策依据,缓解因“技术价值难评估”导致的融资难;通过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覆盖设备全流程,将保险保障与设备使用、维护数据相结合,形成“设备性能—技术成熟度—风险定价”的动态评估机制,为技术成果提供市场化“信用背书”。三是通过生态链接促进资源整合。保险机构在风险服务过程中积累的技术数据与产业洞察,可反向引导政府创新基金、产业资本精准投入高潜力技术项目,形成“保险—资本—产业”的良性循环。
科技部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高级工程师周迪对中国工业报表示,保险机构从单纯“事后赔付”向风险减量、成果转化鉴证延伸,本质上是为科技成果转化补上“信用+风险”的短板,有助于缓解“死亡谷”困境。一方面,风险减量服务可以提前识别、规避研发与产业化风险,提高转化成功率;另一方面,保险参与鉴证,相当于第三方专业背书,能降低银行、投资机构对科技项目的信息不对称,帮助科研团队和中小企业获得资金认可。
“落地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在于,保险机构缺乏科技专业判断能力,成果转化缺乏统一的风险认定与鉴证标准,跨部门数据尚未实现互通,加之商业机构更倾向于短期收益,愿意长期投入深度服务的动力不足。”周迪说道。
包容创新但不放任盲目承保
在加快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方面,《科技保险意见》提出,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等重点科技和产业发展领域,鼓励开发科技保险专属产品,探索建立专项风险准备金制度。保险业协会按需及时制定相关险种行业示范条款,精算师协会分类研究科技保险精算定价指导标准。
“一系列举措释放出非常明确的信号,即科技保险不能沿用传统保险的定价和风控逻辑,必须由政府与行业搭建框架、制定标准、提供包容,从‘机构单打独斗’转向‘体系化协同推进’。”周迪表示,“在实操中平衡创新与风险,关键是做到底线清晰、弹性足够、风险共担。由行业出台示范条款和定价指引,减少机构试错成本;同时通过专项风险准备金、共保体、再保险分层分担风险,既允许保险公司根据技术成熟度差异化定价,又不放松合规与偿付能力底线,做到包容创新但不放任盲目承保。”
吴高斌指出,这些科技领域具有“技术颠覆性强、风险演化快、数据积累少”的特点,传统保险精算依赖“历史数据+大数法则”的模式难以适用,导致“定价难、风控难”成为制约保险供给的核心瓶颈。此次政策释放了三层信号:一是在风险分散机制方面进行创新,专项风险准备金制度通过“行业共济+政府兜底”方式,分散保险机构承担的未知风险,解决“不敢保”问题;二是实现标准化与灵活性的平衡,示范条款与精算指导标准既保障了产品基础的规范性,又为机构预留创新空间,避免“一刀切”带来的供给不足;三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精算定价指导标准鼓励整合行业数据、企业数据、科研数据,构建动态风险数据库,为精准定价提供数据支撑。
这些举措在实际操作中,又该如何平衡“提高产品创新包容性”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
对此,吴高斌表示,关键在于“动态监管”与“风险分级”。一方面,建立“产品创新沙盒”机制,允许保险机构在可控范围内试点新型保障方案,对涉及国家安全、伦理风险的领域设置“负面清单”,确保创新不偏离方向;另一方面,推行“风险分级定价”,根据技术成熟度(如实验室阶段、中试阶段、产业化阶段)、风险外溢性(如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等因素差异化设计保障方案,通过“高风险高溢价、低风险优服务”引导企业主动风险管理。同时,需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与风险准备金计提的联动,对专项保险业务实施“资本优惠”,激励机构加大创新投入,形成“创新—风控—再创新”的良性循环。
知名经济学者、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则对中国工业报表示,首先,需要建立差异化的风险评估体系,在事前对创新风险有所预期;其次,设立创新里程碑,分阶段配套制度措施,动态调整;最后,建立动态的规则完善体系,跟踪创新,根据创新的特点调整规则。
“三管齐下”解决保险资金投向难题
《科技保险意见》提出,鼓励保险资金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投资布局。推进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鼓励优先投资科技型企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加大科技创新债券投资配置力度,推动保险资金投资科创类证券化产品。用好用足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但从目前来看,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仍面临一些障碍。
周迪认为,障碍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偿付能力监管对科技类资产风险权重偏高,占用资本较多、性价比不高;二是保险资金偏好稳健、短期可衡量收益,而科技项目周期长、不确定性高、退出路径不清晰;三是机构内部考核偏短期,负责人不愿承担长期投资带来的波动压力。要打通堵点,就需要在监管上对长期持有、投向硬核科技的资产优化风险因子,降低资本消耗;在内部机制上拉长考核周期、容忍阶段性浮亏;同时把“保险保障+险资投资”联动起来,用保险兜底降低投资风险,真正实现保险“长钱”长期支持科技。
吴高斌也持类似观点,他进一步表示,《科技保险意见》的核心是通过“监管松绑+考核引导”打通“长钱长投”的堵点,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优化路径,需三管齐下:其一,创新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对投资科技企业的保险资金实施“差异化资本计量”,如对投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部分资产给予风险权重优惠,或设立“科技创新投资风险准备金”,缓冲潜在损失;其二,改革内部考核机制,允许保险机构设立“科技投资专项考核周期”(如3—5年),将技术价值、产业带动性等非财务指标纳入考核体系,降低短期业绩波动对投资决策的干扰;其三,构建多元化投资生态,鼓励保险资金通过“保险+信贷+投资”联动模式,联合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设立科技产业基金,或通过股权投资、可转债等方式参与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同时探索与再保险机构合作,分散长期投资风险。此外,需完善退出机制,通过科创板、北交所等资本市场实现投资退出,形成“投入—增值—退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科技保险的高质量发展,既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更是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选择。《科技保险意见》通过‘角色延伸—产品创新—资金赋能’三维发力,正在重塑保险机构在科技创新生态中的定位。未来,随着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与市场主体的深度参与,科技保险将从风险保障工具升级为科技创新助推器,为破解‘死亡谷’困境、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支撑。”吴高斌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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