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报 吴辰光
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算法合谋等问题正成为国家整顿的焦点。
近日,中央网信办在京召开《生活服务类平台算法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推进部署会议,其中强调,算法作为平台生态系统中利益分配调整的主要载体和重要枢纽,在智能匹配供需、改善用户体验、提高运营效率等方面发挥了正向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算法合谋等问题。制定实施《负面清单》,就是为了精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让算法更好服务于社会民生。
三大典型问题侵蚀社会信任
实际上,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算法合谋三大典型问题的危害性已不容忽视。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占领对中国工业报表示,算法黑箱源于平台利用技术不透明获取超额利润、规避监管的心理。算法歧视反映了平台基于自身商业利益考虑的功利思维。算法合谋则体现了平台谋求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意图。这几种做法直接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平台内用户及商家的权益,扭曲市场秩序,抑制创新,长远看将侵蚀社会信任。
【解决】AI法律助手创始人、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玥对中国工业报进一步分析,这些算法问题反映了平台在追求商业利益时,可能存在的“规避责任”和“短期逐利”心理。算法黑箱意味着平台故意将算法决策过程不透明化,这往往是为了隐藏可能不合规的操作。如随意调整价格或推荐机制,从而规避监管和用户监督。算法歧视是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对特定群体进行不公平对待。如在定价、服务分配上区别对待,这背后是一种“利益最大化”心理,忽视了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原则。算法合谋更为严重,可能涉及平台间通过算法默契地协调行动。如统一抬高价格,这反映了“垄断牟利”心理,试图绕过反垄断法规。
上海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崔丽丽对中国工业报表示,这三种典型问题共同反映了平台在追求“效率至上”和“商业利益最大化”时的技术傲慢与责任规避心理。平台将算法视为纯粹的商业工具,过度强调其“技术中立”属性,试图通过算法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黑箱)来掩盖其商业价值至上本质。算法歧视和合谋则是这种心理下的具体行为表现,明显的是利用技术优势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对于危害性,崔丽丽指出,主要包括剥夺了用户和劳动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导致用户“信息茧房”,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算法规则剥削,社会无法监督。同时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导致“大数据杀熟”和资源分配不公,损害了特定用户群体的合法权益。可能形成价格垄断或市场壁垒,扰乱市场秩序,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
刘玥也认为,算法黑箱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容易引发纠纷;算法歧视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消费者权益,尤其对弱势群体不公;算法合谋则直接扭曲市场竞争,抬高社会成本。这些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危害性不仅限于个体损失,更会侵蚀整个市场的诚信基础。
中国商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商业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赖阳对中国工业报表示,云消费时代算法的初衷是通过精准匹配优化消费者体验,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信任并转化为长期忠诚度。然而,部分平台受制于短期KPI考核压力,将算法异化为流量变现的工具,导致了算法黑箱、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等典型问题的出现。这些现象并非单纯的技术失误,而是平台通过信息不对称手段追求单次交易利润最大化的结果,这种短视行为直接破坏了商业生态的信用基石,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摩擦成本。
尽快推动《负面清单》落地见效
根据会议要求,尽快推动《负面清单》落地见效。对可以马上调整的简单问题,在制定工作方案的同时就要同步优化调整,确保即时见效。对技术实现难度较大、涉及服务管理方式调整的复杂问题,在限定时间内完成优化调整。
那么,目前来看,哪些是技术实现难度大、管理方式调整复杂的?
刘玥指出,在实际操作中,技术实现难度大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算法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上。如让算法决策过程变得可追溯、可理解,这需要平台投入大量资源改进技术架构,同时可能触及商业秘密保护,平台往往以“技术复杂”为由拖延。管理方式调整复杂的问题,则涉及平台内部责任划分和服务流程重构。如算法歧视往往根植于数据采集和使用环节,要调整就需要平台改变数据管理政策,这可能影响其商业模式;再如算法合谋的防范,要求平台建立更严格的合规审查机制,但平台可能担心这会影响运营效率。
赵占领也认为,技术难点在于打破信息茧房,因其与现有追求用户黏性的算法目标冲突。管理难点则在于根治大数据杀熟,因其与营销策略边界模糊且隐蔽性强,给监管带来困难。
“技术难点之所以集中在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上,主要原因在于这要求平台将复杂的深度学习模型(如调度决策类算法)转化为普通人能理解的规则,技术门槛极高。另外,在动态定价和派单系统中,实时识别并阻断平台与商家、劳动者之间的隐性价格合谋,需要极高的算力和精准的模型设计。”崔丽丽说道,“相应的管理方式调整复杂性在于,派单机制与劳动权益如何平衡。调整算法以保障劳动者(如骑手、司机等)权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配送效率,这涉及平台核心竞争力履约效率,可能管理阻力大。”
赖阳表示,关于落实《负面清单》的难点实质在于对既有商业利益分配机制的系统性重构。算法调整绝非简单的参数修改,而是要求平台彻底改变经营理念,从“零和博弈”转向与消费者、合作伙伴共生的“多赢模式”。这涉及到对底层商业逻辑的根本性扭转,进而要求对庞大的算法架构进行全面、系统的整改。如要消除“算法歧视”,就需要重构定价模型;要解决“算法合谋”,就需要重建商家排序与流量分发逻辑。这种从根本导向到具体代码设计的全面推倒重来,无疑是一项工程量巨大的系统工程,客观上确实存在极高的实施难度与成本阻力。
对于这些问题该如何优化调整?赵占领指出,建议在技术上强制将“多样性”设为推荐核心指标,并且要求平台建立“可审计”的算法设计,并向用户提供简洁易懂的解释。
刘玥建议,首先,网信部门可以联合技术专家,制定分阶段的技术标准指南,给平台明确的时间表和路径,避免“一刀切”;其次,鼓励平台通过行业自律,建立算法伦理委员会,引入第三方审计,让调整过程更公开;最后,法律应提供柔性激励,如可以对积极整改的平台给予信用奖励,公开进行表彰,同时设定合理的过渡期,平衡创新与监管。
知名经济学者、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对中国工业报表示,技术上,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技术合规性、合理性,出具报告并将报告和算法基础规则公开,保持透明的同时,让算法具有可解释性。管理上,建立算法审计机制,建立数据内控审查机制,完善数据共享接口安全标准,对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问题进行追责,明确责任方。
需要多方共治才可解决问题
会议提到,平台要自觉接受监督,把社会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尺。网信部门要加强督查引导,及时跟进重点平台落实情况,并适时组织开展算法检查。
刘玥表示,从法律执行经验来看,监督和检查是推动法规落地的关键一环,但效果取决于具体落实力度。平台自觉接受监督,这听起来是理想状态,但在利益驱动下,往往需要外部强制力。网信部门的督查引导,如果能结合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公开结果,就能形成压力,促使平台合规。
“算法检查尤其重要,因为它能直接发现隐藏问题,如通过模拟用户行为测试算法歧视。不过,挑战在于检查的专业性和覆盖范围,因为算法复杂多样,网信部门需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而这往往是行政部门较为欠缺的。此外,法律应明确检查的后果,如对违规平台处以罚款或限令整改,这样督查才有牙齿,让平台意识到违规成本正在提高。”刘玥说。
赵占领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倡导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是基础但不完全可靠,需转为制度化要求。监管部门督查引导的有效性在于精准施策,“算法检查”是威慑关键,具体效果取决于能否实现“穿透式”审计,并进行严厉问责。将这些结合能形成有效闭环,但面临监管专业能力与执法资源等现实挑战。
盘和林认为,能否有效地推动《负面清单》落地实施,还需要强化两件事,一是赏善罚恶,让违规成本提高;二是建立第三方定期审查制度,类似企业年检。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也对中国工业报表示,仅靠行政督查仍显不足,需配套建立常态化算法备案、违规记分与信用惩戒制度,将检查结果与平台市场准入、融资资质挂钩,才能真正形成“不敢违、不能违”的约束闭环。
实际上,多年来国家对平台经济的治理始终不遗余力。但一直以来,平台通过算法获利,违规成本远远低于获利额度,以至于打擦边、违规现象频频出现。
此次中央网信办可谓重拳出击,会议指出,对落实工作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网下管什么,网上就要管什么”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推动《负面清单》在本行业领域落地实施。
刘玥建议,长远看,需要从法律制度和市场生态两方面着手。根本问题在于平台的利益与法律责任失衡,所以首先必须提高违规成本,让“擦边球”不再划算。如修订相关法规,对算法违规行为设置更严厉的处罚;按违法所得倍数罚款,甚至引入刑事问责,让平台不敢顶风作案。同时,建立算法备案和透明度强制要求,使平台运营更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市场方面,通过反垄断执法,防止平台过度集中,鼓励新兴企业进入,从而倒逼平台改进算法行为。此外,还要加强消费者教育和维权渠道,让用户能更方便地举报和诉讼,形成社会共治。“法律不是孤立的,需要与技术发展、行业自律结合,才能从根本上引导平台走向负责任创新。”
赖阳认为,鉴于逐利的本能,单纯依靠平台的自觉整改显然难以奏效,外部监管的刚性约束至关重要。长远来看,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不在于监管部门去审核海量的底层代码,而在于建立“后果倒逼”的惩戒机制。必须构建高效的消费者维权通道,一旦证实平台存在算法杀熟或违规操作,即实施严厉的惩罚性赔偿,确保违规的法律后果与经济成本远大于其潜在收益。只有当“后果倒逼”改变了平台的ROI(投入产出比)计算公式时,企业才会产生真正的内驱力,主动进行算法合规化改造,从而推动行业回归健康的商业本质。
盘和林指出,解决问题需要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以及行业自律,多方共治,共同完善市场机制。
崔丽丽进一步补充道,构建“多元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能从源头上约束平台的逐利冲动。一方面,政府应设计回应性规制策略,既要设定底线红线,也要给予平台一定的创新空间,避免“一刀切”扼杀技术发展。同时,强化算法责任体系:明确平台对算法决策后果的连带责任。推动数据开放与互认,推动信用评价、合规审查等数据的互通互认。此外,引入社会监督与集体协商:保障用户和劳动者对算法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行业自治的多元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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