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为加强企业征信机构监管,进一步提升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水平,中国人民银行拟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发〔2016〕253号文印发)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起草了《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申请的评估内容。
二是修改企业征信机构申请备案后公示期时间。
三是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在线名单管理公告内容。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管,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协同。
五是修改注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的情形,进一步加强备案注销监管。
六是删除涉及已废止的《征信机构监管指引》(〔银发2015〕336号文印发)的相关内容。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单位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情况,并实施在线名单管理。公告内容包括企业征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地、备案时间、网络安全保护等级。”
将第十九条中“(二)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黑名单的”表述修改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同时,新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后,应当全面加强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做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这些情况可注销备案:
本次《征求意见稿》将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或者开展现场检查中发现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备案:
(一)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难以维持的;
(四)不再以征信业务作为主营业务的;
(五)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后连续六个月未实质开展相关业务的;
(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修复结果更新不及时且拒不整改的;
(八)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且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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