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吹风会,对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该《办法》全面修订2006年版本,突出党建引领、加大奖励力度、创新评审机制,旨在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助力山东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在吹风会上介绍,《办法》在奖励设置、评审机制、责任监督等方面作出多项创新。
加大奖励力度,“真金白银”激励创新
《办法》显著提高奖金标准,将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由每人300万元提升至500万元,聚焦“顶尖人才”激励。同时,新增科学技术青年奖,专门面向不超过40周岁的青年科技工作者,进一步激发青年群体的创新潜能。
此外,《办法》还首次建立国家科技奖配套奖励制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省级配套奖励,并将获奖情况载入人事档案,实现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并重。
完善评审机制,实行“一事一议”
在评审机制方面,《办法》强化分类评价,明确自然奖、发明奖、进步奖等不同类别的评审标准,强调原创性、实用性和效益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山东在全国首创“一事一议”评审方式,对完成重大科技任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个人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组织评审。
强化党建引领与责任监督
《办法》明确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重大事项如评审结果、奖励委员会人员调整等需报省委批准。在责任方面,强化提名者和评审专家的责任约束,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体例结构优化,条文增至38条
本次修订将原《办法》从无章节调整为五章结构,包括总则、奖励设置、提名、评审和授奖、法律责任和附则,条文数量由32条增至38条,内容更加系统、清晰。
山东省司法厅表示,下一步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新政策落地见效,持续强化科技奖励对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为山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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