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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价买保险”背后 “车辆统筹”擦边保险乱象亟待监管|工消连线
来源: 中国工业新闻网 2026-06-09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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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报  王珊珊 吴辰光

车辆保险快到期了,有推销员打来电话:“每年能省好几千”“审核松、理赔快”——这样的“好事”,你会动心吗?

近年来,一种名为“机动车安全统筹”“交通安全统筹”(以下简称“车辆统筹”)的产品在市场悄然走红,以远低于正规车险的价格吸引了大批营运车司机、网约车司机甚至私家车主。然而,车主理赔时才发现,这根本不是保险,而是一张可能随时作废的“空头支票”。

漫漫维权路

家住北京的张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糟心事。

今年“五一”前,张先生的车辆被一辆网约车追尾,交警认定对方全责。然而,对方车辆是司机租赁的某公司名下车辆,司机不愿透露车辆所属公司及保险信息。张先生后来了解到,该车辆只购买了交强险和车辆统筹,没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交强险定损后仅能覆盖少量修理费(不足两千元)。4S店给出的维修报价则为近四千元,而车辆统筹公司的定损员却只给出极低的定损金额(仅数百元),且拒绝垫付维修费用。张先生向金融监管部门核实,被告知该车辆统筹公司没有保险牌照,不在监管范围之内。张先生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同样未果。

最终,车辆统筹公司出示了一份定损确认书,金额仍远低于4S店报价,并强硬表示不接受可走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依法取得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并维护责任公平)程序。“车辆半个多月不能定损理赔也没修,维权陷入僵局。”张先生无奈地说。

事实上,张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中国工业报查阅多省法院公开的裁判案例,车辆统筹的真面目逐渐浮出水面。

2024年9月,湖北天门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徐某驾驶货车与魏某的电动车相撞,致魏某死亡。交警认定徐某负次要责任。徐某的货车买了交强险,还在一家车辆统筹公司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障”。魏某家属起诉要求赔偿46万余元,徐某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和车辆统筹公司赔偿。天门法院认为,统筹公司不是保险公司,其提供的“保障”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先行赔付的规定。法院判决:交强险公司赔偿18万元,超出交强险的21万余元由徐某自行赔偿,徐某赔偿后可依据统筹合同另行向车辆统筹公司追偿。

同期,湖北沙洋县法院审理了另一起类似案件。被告肖某在车辆统筹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服务”。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此类服务合同实质是一般商事合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受害人和车主均无权直接要求车辆统筹公司赔偿。最终,在法官多方协调下,车辆统筹公司才同意协商赔款,否则车主将面临自行垫付的风险。

车辆统筹真相

所谓车辆统筹,最早产生于1993年,是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相当于企业内部的风险共担机制。通俗来说,就是几家运输公司自己攒钱建一个“资金池”,出事时从池子里互助赔偿。

然而,近年来,这一原本仅限于内部使用的互助机制,被一些机构和个人包装成“商业保险”,面向社会车辆(主要是网约车公司、出租车公司、大货运输公司等)公开兜售。这些车辆统筹公司往往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与正规保险公司相近的用语,刻意混淆视听。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明确将车辆统筹列为年度投诉热点,投诉集中在虚假宣传冒充保险、理赔难、退保难三类。

保险行业专业人士黄芩接受中国工业报采访时称:“车辆统筹公司没有保险牌照,不能经营保险。它不受保监会监管,不需要有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储备金等应急资金,只是自己参与了一个互助的组织。如果赔穿了,这些公司是没法兜底的。”

5月25日,盘锦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风险提示称,车辆统筹与正规车险存在本质区别;要警惕常见误导手段和风险;投保车险务必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北京金融监管局近日也发布提示称,近期,市场上有机构以“交通安全服务”“交通安全统筹”“商业互助单”等名义推广类似车险的保障服务,导致理赔纠纷、消费者维权困难。

低价格下的高风险

为什么这么多车主会掉进这个“坑”里?最关键的原因是价格。

以网约车、货车等营运车辆为例,正规商业险保费动辄一万元以上,而车辆统筹公司的报价往往只有五六千元,便宜近一半。一位泰康保险集团车险销售人员告诉中国工业报:“营运车保费本来就贵,因为出车率、事故率比较高。很多公司就想上便宜的,心存侥幸。车辆统筹说白了就是几个人攒钱,注册了一个执照,给大家出单。如果公司赔钱了,随时可以关门。”

【解决】AI法律助手创始人、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玥对中国工业报指出:“车辆统筹本质是普通民事合同,不合规的地方非常多。常见的有:低价诱导、条款埋坑、资金池不透明、拒赔理由多。如果车辆统筹公司不全额赔偿,肇事司机不能免责,仍需自行承担剩余部分。”

刘玥则从维权角度补充:“维权起诉不是只能告肇事司机,司法实践中一般建议把车辆统筹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理由是它与司机存在合同关系,且对事故损失有赔付承诺。”

统筹公司不能替代保险公司

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态度已趋明确。

辽宁省法库县法院在一起判例中强调:因车辆统筹机构无保险公司资质,其与司机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保险法约定的保险合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统筹单无法像保险合同一样实现风险转移目的,只能待司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基于合同另行向统筹机构主张相应权利。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购买车辆统筹服务的车主无法将赔偿责任转移给车辆统筹公司。车辆统筹公司仅基于一般合同承担连带或追偿责任。

针对车辆统筹公司的法律定性与责任承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研究员许浩律师接受中国工业报采访时从三个层面进行了系统梳理:第一,如果车辆统筹公司构成合同欺诈,合同可撤销,全额退款。第二,若车辆已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统筹公司拒不履行约定赔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车主可起诉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赔付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违约赔偿责任。第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时,车辆统筹公司需与车主、侵权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车辆统筹乱象。近年来多部门已经在加强监管。2025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长期扰乱市场的车辆统筹业务实施系统性整治。

《通知》明确,车辆统筹仅限大型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机动车统筹”“交通安全统筹”等内容;各相关主体不得将机动车统筹宣传为保险;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统筹公司进行任何合作。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随后发布的风险提示中,明确表态:“广大车主需增强自身风险管理意识,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要,向合法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投保。”

面对市面上真假难辨的“保单”,消费者该如何鉴别?刘玥给出四步识别法:一看合同主体——正规车险的合同主体是“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正规的往往是“XX汽车服务公司”“XX运输公司”;二看险种名称——正规保单为“第三者责任保险”,非正规的多为“第三者责任保障服务”;三查公司资质——通过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或“金事通”App查询是否有保险经营许可;四看收款方——正规车险收款为保险公司对公账户,而非私人账户或不明二维码。

刘玥补充:“如果不慎购买了车辆统筹,一旦对方拒赔或跑路,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并向监管部门举报。”

“车险是出行底线保障,价格便宜一半,但风险会翻几倍。”刘玥提醒广大车主,正规保险公司经营合规、保障全面,且受多部门严格监管,一旦发生事故能确保高效理赔,是消费者最值得信赖的选择。


 

【工消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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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珊珊 吴辰光】
【编辑:龚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