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报 王珊珊 吴晨
7月24日,时隔二十七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自实施以来,《价格法》在稳定市场价格、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将进一步提升法律适用性,助力构建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即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深圳市华雅科技成果转化研究院数据资产专委会副会长胡双就此对中国工业报表示,修正草案不仅回应了市场经济深层次运行逻辑的变化,更是一场针对“内卷式竞争”及数字经济时代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系统性治理尝试。站在数字科技与科技金融交汇的前沿视角,我们应以更宏观的框架理解这次修法背后的治理逻辑、制度创新与未来影响。
从价格信号失真,到“低于成本”的系统性危害
针对《价格法》第十四条关于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修正草案做了一些调整。特别是针对“内卷式”竞争的治理,修正草案从法律角度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现行《价格法》对低价倾销行为作了规定:“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修正草案将此修订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表示,现行规定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适用范围仅限于商品,适用情形仅限于经营者自行销售,难以完全适应形势变化和执法实践需要。修正草案完善了《价格法》中低价倾销条款,有利于从法治层面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遏制“内卷式”竞争。
胡双表示,近年来,平台化、数字化、资本驱动下的价格“卷”象愈演愈烈。流量争夺、补贴拉锯、无底线烧钱扩张,已成为众多新兴服务业态的“成长惯性”。但这种以“低于成本”为代价的市场扩张,非但未提升效率,反而催生了资源错配、恶性竞争乃至行业系统性风险。企业为了抢占市场,往往以远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竞争生态,最终损害了消费者长期福利、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此次修正草案明确将“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或强“”制他人低价倾销”纳入不正当价格行为,体现出监管对“卷”文化的法治回应。尤其是在“数据+算法”加持的智能定价机制面前,监管逻辑不再局限于传统成本核算,更关注“是否故意通过不正当价格信号干扰市场公平”的行为本质。
“算法倾销”入法,数字监管工具亟需升级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正草案首次将“数据、算法、技术及规则”等手段纳入不正当价格行为范畴,这一规定对于数字平台企业无疑是重大信号。
胡双分析,以往平台定价往往躲在“技术中立”外衣之下,通过大数据反向操控价格、设置不同用户的“价格歧视”模型,甚至利用垄断流量压制竞争者定价权,已成为行业潜规则。此次修正草案明确提出,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价格倾销行为同样构成违法,是对“算法黑箱”进行制度性拆解的关键一步。这也意味着,数字监管的下一阶段,亟需构建更具穿透力的“算法可审计体系”与“成本可核查机制”。从科技金融观察角度看,平台企业必须逐步建立“价格机制合规性报告”制度,与监管建立“算法——成本——价格”三位一体的透明化解释链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对中国工业报分析称,修正草案将“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纳入法律规制,具体界定为通过算法对特定用户群体或特定时间、场景下实施精准、动态的低于成本定价,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获取市场独占地位。这种行为不仅包括传统的公开降价,更包括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行为、偏好和支付能力,从而对不同用户群体实施差异化定价,达到“价格战”效果。
“执法部门在应对企业通过复杂算法隐蔽实施倾销行为时,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成本核算的复杂性、算法的不透明性以及主观意图的难以证明。为应对上述挑战,执法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专门的技术分析团队,对涉嫌违法的算法进行模拟运行和压力测试,以评估其市场影响;二是推行‘穿透式’成本核查,要求企业提交详细的成本分摊模型和数据,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采取合理措施可有效遏制类似三大外卖平台的互联网平台恶性竞争现象。”肖飒建议道。
郑州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晓楠接受中国工业报采访时表示,针对企业通过复杂算法隐蔽实施倾销的行为,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完善算法透明度监管机制。参照欧盟《数字服务法案》等立法经验,建立算法备案、算法解释等制度,要求平台企业公开其定价算法的主要原理、参数设置、数据来源等信息,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二是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算法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风险;三是加强数据分析和监测能力。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平台企业的定价行为、流量数据、用户行为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四是探索“算法共治”模式。鼓励行业协会、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等参与到算法监管中来,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
定价机制化转型:从“定价权”到“定价规则权”
修正草案另一亮点,是将政府定价的方式由“定具体价格”向“定作价机制”过渡,标志着公共价格治理思路的根本转变。未来政府将更多通过设定基准成本、浮动区间、成本监审、差价机制等“制度化工具”间接干预价格,而非直接干预价格本身。这种“机制性定价”逻辑,不仅保留市场调节弹性,也提升了公共治理的可预期性与科学性。
在接受中国工业报采访时,发改委价格管理相关人员认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第二十一条新增了“定价机制”内容,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展现政府价格管理方式的内涵、方法和手段正不断丰富、加强和提升。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反映了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保证了成品油正常供应,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价格调整透明度增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次修订完善价格法,是巩固前一阶段价格改革实践经验的需要,实现了立法与改革的有机衔接,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等机制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
在胡双看来,这一转变正是“现代政府治理能力建设”在价格领域的重要体现。尤其在自然垄断领域(如电力、通信、公用事业),作价机制的法律化、公开化与程序化,将构建“政府定价——企业执行——公众监督”的三元结构,推动价格治理进入透明、可控、可评价的数字化轨道。
肖飒认为,修正草案提出的“政府定价机制动态化”并非意味着价格调整频率的无序增加,而是通过制定明确的作价办法和规则,使价格调整更加透明、规范和可预期。这种机制的核心在于将价格调整与成本变动挂钩,例如燃气价格与上游采购成本、运输成本等关键变量联动,当这些变量累计变动达到一定阈值时,自动触发价格调整程序。这种机制化调整有助于平滑价格波动,避免因成本矛盾长期积累而导致的“报复性”大幅涨价,从而增强市场的可预期性。
“虽然其动态定价机制使得价格更加透明、规范和可预期,但也可能带来价格调整频率增加的问题。对此,首先可建立“安全阀”机制以平衡民生保障。例如,我国已建立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当CPI或食品价格指数达到特定阈值时,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此外,可设定调价‘缓冲带’和上限,避免价格在短时间内频繁大幅波动。例如,可以规定只有当成本变动突破一定区间时才启动调价程序,并对单次或年度累计调价幅度设定上限,防止价格过度上涨。”肖飒分析。
李晓楠对中国工业报表示,政府定价机制的动态化,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定价机制的合法性。政府制定的作价办法、规则等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定价程序的正当性。在制定定价机制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消费者的意见,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3)定价结果的合理性。定价结果应当兼顾企业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防止价格过度上涨。
李晓楠分析,为了平衡“定价机制动态化”与防止频繁涨价加重民生负担的矛盾,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建立价格调整的触发机制。明确价格调整的条件和频率,避免随意调整价格。(2)实行阶梯式价格制度。对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部分实行较低的价格,对超出部分实行较高的价格,引导社会节约资源。(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力度,减轻价格上涨带来的影响。
那成本监审能否真正约束垄断性行业虚高成本?
肖飒分析,成本监审作为约束垄断行业虚高成本的重要手段,应进一步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成本转嫁压力。成本监审是动态定价机制科学运行的基础,也是约束垄断行业虚高成本的重要工具。通过成本监审,监管部门可以剔除与主营业务无关、不合理或超标的费用,核定“准许成本”。
对此,李晓楠表示,成本监审是约束垄断性行业虚高成本的重要手段,但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提高成本监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成本监审机构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受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成本监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完善成本监审的规则和标准。制定详细的成本监审规则和标准,明确哪些成本可以计入定价范围,哪些成本不能计入,防止企业通过虚报成本来抬高价格。(3)强化成本监审的信息公开:将成本监审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法律定位的差异化分工
本次修正草案首次将数据和算法纳入价格违法范畴,但当前数字经济监管涉及《反垄断法》《电商法》等多部法律。《价格法》新增条款如何与现有法律中的“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规则衔接?是否可能造成监管重叠或空白?
对此,肖飒表示,在“大数据杀熟”方面,《价格法》可以直接将其定性为一种利用算法进行的价格欺诈或价格歧视,处罚逻辑链条更短、更直接。而《反垄断法》则侧重于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适用门槛较高;《个人信息保护法》则从数据安全角度出发,禁止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因此,《价格法》的新增条款与《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形成互补,共同构建起对数字经济价格行为的多层次监管体系。此外,在严格现行立法框架内,新增条款不会引发监管重叠问题。
李晓楠表示,为了实现不同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并避免监管空白,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明确法律适用顺序。针对同一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多部法律,应当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顺序,避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一般来说,对于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先适用《反垄断法》;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对于其他价格违法行为,适用《价格法》;(2)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工信部门等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应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监管挑战。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监管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监管难题;(3)完善相关立法。针对数字经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法律空白。例如,可以制定专门的算法监管法律,明确算法的透明度要求、公平性要求和责任承担机制;(4)关注潜在的监管空白。尽管《价格法》对数据和算法进行了规制,但仍然可能存在监管空白。例如,对于算法合谋、算法歧视等新型价格违法行为,现有法律可能难以有效规制。因此,需要密切关注数字经济的发展动态,及时发现和弥补监管空白。
胡双表示,《价格法》的首次修订,是国家对新时代市场失衡风险的制度性应答。它不仅是对“价格信号失真”问题的回应,更是一次在数字经济与法治秩序之间实现再平衡的努力。未来治理“内卷式竞争”,既需要法治挺身而出,更需要监管科技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在这条路上,我们要让“让价格回归理性”,也要让“市场竞争重归有序”,这是数字中国应有的治理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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