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报记者 孟凡君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但是执法不规范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时有发生。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简称《意见》),就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是近期国家为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推出的一揽子增量政策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既要通过检查来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也要通过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在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着该查的没有查、不该查的又去乱查等问题,因此落实好《意见》各项措施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行政检查的“度”。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避免“卸责式”检查的倾向,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行政执法主体要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要求,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的开展。“下一步的关键就是抓落实、见成效,要让全社会真切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坚决整治行政检查突出问题的决心,让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切实增强企业家的获得感和干事创业的信心。”胡卫列说。
加大对不规范检查进行遏制、约束和纠正的导向
古语有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意见》从总体考虑到具体内容,都充分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特别是突出了加大对不规范检查进行遏制、约束和纠正的导向。胡卫列介绍,在起草《意见》工作中主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反映的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痛点问题,切实把这些突出问题的有效解决作为起草《意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坚持法治理念。强调依法检查,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确保行政检查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三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综合施策,既对行政检查全流程作出系统性、闭环性的制度安排,又注重《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一致,确保形成整体合力。四是坚持科学合理。从实际出发,强调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不该检查的坚决不查,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意见》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一是更加聚焦突出问题。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问题,《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检查方式,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入企检查,能合并的要合并,能联合的要联合,同时限定了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针对困扰企业的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对不同部门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的,要主动进行协调,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针对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提高检查的精准性,特别是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求有关部门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针对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强调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要求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
二是更加注重全面有效。《意见》强调对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在检查主体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检查,哪些主体不能检查,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在检查事项方面,进一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现有检查事项进行清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在检查程序方面,进一步细化检查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杜绝随意检查。在检查行为方面,进一步明确提出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三是更加注重夯实责任。《意见》着眼于推进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地见效,健全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规定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并对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公布检查标准等规定了具体的完成时限。强化数字赋能,要求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全面、统一、及时归集检查信息,对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进行快速预警,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强化执法监督,要求执法监督机关要通过责令改正、公开约谈、直接督办、通报曝光等方式,严肃责任追究,对违规行政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信息公开,要求严格落实执法公示制度,必须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检查主体、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便于全社会对行政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着力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分析,对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一致,有的甚至不同领域标准打架的问题,从行业管理角度看,检查标准具有合理性,但由于缺少统筹,有时候在具体的标准适用过程中会发生冲突,让企业产生困扰。但是从生态环保的角度,车间生产粉尘溢出窗外会造成环境污染,《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因为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让企业甚至去承担一些不利的后果。《意见》要求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更多采用柔性的执法方式,可以不罚或者免罚的就不罚或免罚,着力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了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刘波强调。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表示,目前,企业反映比较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意见》作了明确要求,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严控现场检查。要求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二是合理选择检查方式。要求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三是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搞“一刀切”。四是公布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切实把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减下来,降低企业的负担。
实践中,由于一些专项检查缺乏计划性和必要的程序控制,也存在着“一刀切”或者“走过场”、运动式的现象。对此,《意见》专门用一个部分对严格专项检查作出了规定,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要求。一要“作评估”。二要“定计划”。三要“经批准”。四要“控数量”。五要“求实效”。《意见》强调,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通过数字技术的运用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精准高效。在信息化时代,随着技术发展,对一些传统管理方式都提出了新挑战,很多管理中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运用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来解决和实现。在执法监督方面,目前很多地方做了非常多的尝试和探索,建立了统一的执法监督平台,通过数字化方式对行政检查进行规范,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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