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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善中国式财政制度 新一轮财税改革大幕将启

作者: 吴晨 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 发表时间:2024-08-0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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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以下简称 “二十届三中全会”)日前胜利召开,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全文发布。 《决定》共15个部分、60条,分总论、分论、党的建设三大板块,共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涉及体制、机制、制度各层面内容。既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一脉相承,又同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衔接呼应,为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明确了目标、导向、路径、方法。

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纲领式 “顶层设计”, 《决定》如何春风化雨,如何在复杂的全球百年大变局下凝聚共识、攻坚克难、落至实处、久久为功,中国工业报财经版块自本期起推出系列报道,同心协力聚焦以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主题,以管窥豹,展现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坚持正确方向,增强前进动力,瞄准2029,奔向2035。

■ 中国工业报 吴 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唐方裕在中共中央于7月1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决定》共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都是涉及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的内容,其中有的是对过去改革举措的完善和提升,有的是根据实践需要和试点探索新提出的改革举措。”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历史进程,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往往离不开财税体制改革为突破口。面临当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这一重大历史任务,在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中,财税体制改革或仍要先行,新一轮财税改革已自二十届三中全会拉开了帷幕。

问题导向的逻辑起点和改革方向

从 《决定》相关内容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体现在结构、关系、效率三个方面。

《决定》主要从健全预算制度、健全税收制度和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三个方面,详细部署了未来五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和方向。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周平录对中国工业报表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基于问题导向,即针对现有财税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政府间支出责任和财力配置之间的协调性问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问题,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不足的问题等。

“从 《决定》相关内容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体现在结构、关系、效率三个方面。首先是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这些结构性难题包括建立适应新兴业态的税制,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直接税体系,解决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税负失衡等。其次是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而两者关系的理顺,需要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责任,建立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以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最后是进一步提升预算效率。预算效率来源于推进现代预算制度改革,完善预算编制、分配和监督机制,以确保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周平录说。

新一轮财税改革要达到哪些目标?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分析认为,短期来看,财税改革应缓解收入增速下行压力,让各级政府在扩大投资内需、促进经济回升向好时有更多 “可用之财”。

中期来看,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应构建现代财税体系,摆脱土地财政、债务风险等现实压力,使得财政可持续性与运用质效有较大提升,稳定经济增长中枢,助力现代化体系建设。

长期来看,新一轮财税改革要站在国家治理和整体战略的高度,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统一大市场、统筹发展与安全等战略任务,构建新的财政和税收制度。

广开首席产业研究院院长、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连平指出,在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中央谋划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有助于健全和完善中国式现代财政制度,充实地方财力,有效降低地方债务风险,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促进经济、社会、民生等各项事业均衡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央地财政关系是改革突破口

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杨志勇强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财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改革财政体制,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让财政体制更加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制度的要求,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财政体制对经济内生动力形成的作用是引导性的。这需要财政体制自身的可持续,接着才是财政体制积极作用的发挥。

开源证券研究所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2022年,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增值税与所得税共占比60%,共享税收入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全面“营改增”后,虽提高了地方在增值税中的分享比例,但增值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缩减,地方税收收入从经济发展中分享的收入规模有所下降,地方政府更加依赖纯地方税种,但我国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收入完全划归地方的“纯地方税种”税基偏弱,占总收入比重不到三成。

《决定》就此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在周平录看来,要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需要基于地方政府增收的角度,从自主、共享、发展等视角全面考虑。

他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强地方税的税基,通过逐步扩大地方税种的征收范围和税率,以及合理调整计税方式和税率,确保地方政府可以获得更多收入。
   其次,增加地方在现有税种中的分享比例,提高地方政府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中的分享比例,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再次,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建立科学、透明、稳定的转移支付机制,保障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强化地方财政管理和支出责任,明确中央与地方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责任,提升地方财政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最后,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激励,鼓励地方政府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改善地方营商环境,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地方税收基础。

上述举措将有效改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为地方政府提供更稳定、可持续的财政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执行所长吕冰洋接受 《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三中全会关于财税体制提出系统性改革方案,它涵盖了预算、税收制度、政府间财政关系、地方债管理这四方面重要内容,信息量非常大。其中,政府间财政关系或者说财政体制改革值得期待,而在财政体制中,健全地方税系以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减轻地方财政压力的改革意图比较明显。

吕冰洋进而表示,在健全地方税系的改革措施中,侧重点有三个,分别是推进消费税征税环节下移并下划地方,优化增值税分享比例,改革和合并地方附加税,这三方面改革均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作用。不过 《决定》提出的改革是方向性的,地方税系建设影响广泛,具体改革设计仍需要慎重比较各种方案利弊并做出合理选择。

与时俱进调整和创新税收制度适应性

这类调整需要适应新业态的特征和需求,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税基稳定,避免新兴行业和传统行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平等。

近些年,以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为代表的创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加快了实体经济与数字技术的逐步深层次融合,使融合数字知识和信息为生产要素、以信息技术作为载体、并运用通信技术提升效率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世界上出现许多新产业及新的商业模式,形成数字经济条件下的新业态。

《决定》提出,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按照国家统计局解释,新业态指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态。具体表现为:一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开展的经营活动;二是商业流程、服务模式或产品形态的创新;三是提供更加灵活快捷的个性化服务。

新业态经济及新业态企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22年,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核心的 “三新”经济增加值为210084亿元,比上年增长6.5%。“三新”经济增加值相当于GDP的比重为17.36%。新业态经济及新业态企业对经济发展及增长贡献巨大。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邵学峰教授团队研究指出,政府的财税政策从激励作用、信号作用以及激励性规制三个方面对新业态企业培育均能产生正向影响。

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的经济效益上,相当于新业态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收益。信号作用主要是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新业态企业,以及政府购买引导社会提高新产品的市场渗透等方面,降低新业态企业的营销成本。激励性规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产权保护、定价自由和价格补偿等方面,对新业态企业的培育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建立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周平录认为,主要是在新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的背景下,税收制度的适应性调整与创新。这类调整需要适应新业态的特征和需求,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税基稳定,避免新兴行业和传统行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平等。“比如说,税收制度需要适应创新科技,调整知识产权收入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并为高科技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支持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另外一个例子是灵活就业,需要为自由职业者和短期合同工提供专门的税收政策。此外,为了适应绿色经济,需要通过征收环保税和碳税,促进企业采用环保生产方式,减少碳足迹。”周平录举例并总结称, “总之,通过这些创新和调整措施,税收政策能够确保公平性、效率性和适应性,从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延伸 阅读
我国财税体制变革中的关键点

分税制:

1994年1月1日,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式施行,分税制改革由此登上历史舞台。

分税制改革的现实需求是破解中央财政困境: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改革开放与承包责任制的不断推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包干制,强化了地方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的联系,对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却持续下降,这导致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无法适应中央政府加强市场资源配置弊端应对能力的需求。

由此,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确定中央财政在财政收入分配中主导地位的 “分税制”改革正式推出。

具体而言,涉及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且大宗、稳定、税源充沛的税种收入,如关税、中央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划为了中央收入;地方企业上交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划归地方收入。

分税制改革实施后,伴随中央财力的不断充实,国家应对宏观经济波动、抗击突发自然灾害、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十分突出。与此同时,中央还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缩小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
   分税制改革明确,将中央通过调整收入分享办法集中的地方收入存量部分返还地方,由地方财政自主安排使用;1995年起,我国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此后经过不断调整完善,目前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大类。

所得税分享:

2002年起,国务院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有二:

一是存量企业由地税部门征管,增量企业由国税部门征管;二是对所得税收入 (铁路运输、邮政、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收入除外)以2001年为基期,基数内部分由中央返还地方,超过基数部分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以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对完不成基数的,中央将调减基数并相应扣减地方分享收入。

所得税分享改革的背景是,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做法,强化了地方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以及企业对地方政府的行政依附,加剧了地区间的恶性竞争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冲击,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营改增: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

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关键节点大致如下: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此基础上,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底,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0省市;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且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作者:吴晨

编辑:袁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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