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中原农谷管委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构建中原农谷种业大数据平台,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3月27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为中原农谷发展专门立法,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河南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深入推进河南省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哲介绍,《条例(草案)》突出立法的精准性,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而是针对促进中原农谷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精准聚焦种业,是典型的“小切口”创制性立法。
为进一步理顺中原农谷管理体制机制,《条例(草案)》设置体制机制专章,明确设立中原农谷管委会,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体负责中原农谷的发展促进工作。新乡市人民政府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中原农谷管委会。同时,依据中原农谷实际情况,明确中原农谷管委会职责,还规定了投资运营公司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职能以及三者关系。
中原农谷的建设旨在打造以种业为核心的国家级、国际化农业创新高地,科技创新至关重要。
当前,中原农谷还存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产品创制等种业上中下游衔接不够紧密,种业创新体系尚未有效建立等问题。为此,《条例(草案)》规定着力构建以需求为牵引、市场为导向、多方参与、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全要素创新体系,聚焦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具体规定了创新平台、研发机构、种业企业等种业创新要素体系,要求中原农谷组建高能级创新联合体,形成多方参与的种业创新机制。
推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聚焦种业发展是这部法规的核心内容。
《条例(草案)》在聚焦种业创新发展的同时,还设置了种业培育发展专章,从种质资源挖掘保护和创新利用、育种研究及选育基地建设、种业企业发展及繁种制种基地建设、成果推广转化及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比如“支持在中原农谷高标准建设种质资源库(圃、场)”“推行种质资源赋权改革和公开交易,建设全国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示范区”“加强生物育种、智慧育种的应用和布局”“鼓励支持中原农谷大型优势种业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等,推动构建“育繁推”一体化的全链条种业产业体系,推动中原农谷种业振兴,以高质量立法引领推动中原农谷高质量发展。(陈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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