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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发布正当时 三大消费痛点如何治愈

©原创 作者: 邢丹 发表时间:2024-03-2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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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报记者 邢丹

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的发布为规范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对此,中国工业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业内专家,对《实施条例》如何治愈消费痛点等进行了解读。

《实施条例》发布正当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有关送审稿。司法部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意见,深入调研,听取消费者、经营者、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对中国工业报记者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此次《实施条例》的发布,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对部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今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河山特别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在制定《实施条例》时格外引人注目。201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即不禁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允许知假买假打假索赔,30年的争论有了个落槌定音,这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

中国消费经济学会副理事长、中国食品(农产品)安全研究院院长洪涛教授注意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总则》里,强调了以《消费者权益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为基础;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再次强调治理体系建设,即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从高度上来看,强调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强调了不是所有消费者行为都应该保护,明确提出: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

农文旅产业振兴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袁帅表示,《实施条例》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举报权等具体内容,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抓手,也为规范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有的放矢  直击三大痛点

洪涛教授表示,《实施条例》对《消保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可谓有的放矢,直击痛点,针对当前我国消费市场发生的一些实际问题给出了机制性回应,既具有可操作性,适时性的特点,也对消费市场提出新的要求。

一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中,直播营销是一个重点,涉及到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应的具体规定。

二是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针对预付卡重灾区领域,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三是规范消费索赔行为。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洪涛教授认为,这一条尤为重要,涉及到恶意举报和投诉,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对此,在2024年山西两会期间,山西省人大代表、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景莉莉也提出,近年来,恶意投诉举报数量逐年上升,呈现职业化、组织化、流程化、专业化等特点。一些恶意投诉举报人“以打假为名、行敲诈之实”,通过所谓的“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套路,对商家轮番索赔,部分行为甚至构成违法犯罪。

2023年,运城市12315机构共接到投诉举报总量2.7万件,恶意举报占到3成,近8000件,不仅严重困扰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而且大量挤占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加强监管  有力三向维权

此次《实施条例》的发布,洪涛教授认为对监管方、经营方、消费者都提出了明确的细则。

从监管的角度,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条例》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资金来源也作了规定。

从经营者的角度,《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对预付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等。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同时,针对“恶意打假”对经营者的权利侵害也提出了保护措施。

从消费者的角度,《实施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

农文旅产业振兴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袁帅表示,此次《实施条例》明确和强化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并对此进行详细的阐释和保护。另外,《实施条例》将针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霸王条款等市场乱象进行规范,设定明确的法律边界,防止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权益。不仅如此,条例还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安全,对不合格产品严格追究责任。

整体而言,此次《实施条例》的发布,既是依据《消保法》基础而定,又是对《消保法》的补充。

中国正经历从2023年的“消费恢复”到“扩大消费”的新消费周期,《实施条例》的推出对国家统筹推进消费市场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作者:邢丹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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