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煤炭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煤炭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煤炭行政处罚办法》自 2024 年 4 月1 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7 年 5 月 19 日发布的《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1 号)同时废止。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炭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煤炭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煤炭行政处罚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跨行政区域的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调查对象为中央企业总部,以及在全国或煤炭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经通知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管辖。 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煤炭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对有两个以上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孟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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