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煤矿产能储备制度,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月6日)。
《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本着“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坚持合理裕度、统一调度。坚持生态优先、安全可靠。”总体要求,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
产能储备煤矿的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在产能储备煤矿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如下要求组织实施:规划阶段。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工作中,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部门要组织对矿区内的规划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进行认真研究,论证项目是否具备建设储备产能的条件,具备条件的应将储备产能明确到具体项目上,科学合理确定单个煤矿规划建设规模。产能储备煤矿原则上应按照设计产能一次建成投产。项目单位要对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确保经济合理、安全可控。矿区外运基础设施要充分考虑储备产能释放的情形。
核准阶段。拟建设储备产能的新建煤矿项目需按设计产能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书时,应对储备产能建设生产方案进行深入分析。在建煤矿项目可在现有核准产能基础上建设储备产能,也可按相关政策要求申请调整建设规模后建设储备产能,均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变更手续。
建设阶段。产能储备煤矿应在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设计产能依法依规办理采矿、用地、用林、用草、环评、取水许可、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各项手续,为储备产能依法合规释放创造条件。煤矿的生产、运输、通风、排水、机电等系统及相关设备均需按照设计产能建设和配备,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有效释放储备产能。产能储备煤矿主要通过增强采掘(剥)能力、提高工作面推进度的方式形成储备产能,不通过增加工作面的方式实现。
验收阶段。项目进入联合试运转后,分别按设计产能和常规产能组织试生产,在规定的联合试运转期限内,项目单位可根据煤矿实际自主确定按两种产能组织试生产的时间。项目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需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产能储备建设情况,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储备产能建设不符合核准要求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竣工投产。
生产阶段。产能储备煤矿要完善“平急转换”机制,研究制定按照常规产能和设计产能组织生产的工作方案,合理安排生产组织,保持稳定的生产秩序,充分发挥产能储备的作用。日常要合理配备人员并科学安排采掘(剥)接续,提前做好应急生产的准备。在应急状态下,坚决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快速释放储备产能,确保产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孟凡君)
编辑:李芊诺
责编:汪黄任
审核:陈雪辉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