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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指导意见》 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 强化监管监察工作
作者: 邹洁
发表时间:2022-03-02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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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报
邹洁
近年来,各地不断实践探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的有益做法,特别是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当前,非煤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安全条件差,企业严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设计生产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不严格、企业包而不管,监管部门准入把关不严、执法处罚力度弱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司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将推动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该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关键所在。特别是部分中小型非煤矿山的实际控制人,常年不在矿山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的甚至在矿山发生事故后也不及时赶赴现场,对矿山的生产安全状况不了解,但往往又在遥控指挥矿山的生产经营工作,所以进一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认真履职非常必要。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范围。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二是突出重点。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抓好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三是规定时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对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四是建立机制。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及时调整不严格履职的主要负责人。
《指导意见》对非煤矿山企业专职技术人员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五职矿长”的专业、学历和数量等也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介绍,目前我国约有非煤矿山企业4万个,非煤矿山3.7万余座,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约2.9万座、尾矿库约0.67万座。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占金属非金属矿山总量的86.4%,四、五等尾矿库数量占尾矿库总量的87.4%,“多、小、散”的特点十分明显。这些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四、五等尾矿库往往缺乏矿山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有的甚至连一个技术人员也没有。非煤矿山是高风险行业,去年发生事故265起、死亡325人,其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安全风险最高、事故最多,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等问题是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颈。
所以,《指导意见》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按照独立生产系统配备矿山相关专业背景的“五职矿长”和专职技术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施工单位按照项目部配备专职技术人员;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按照独立生产系统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尾矿库按照等别配备专职技术人员。通过配备具有专业背景的矿山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旨在让专业的人管理专业的事,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在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的新举措包括:一是借鉴近年来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经验做法,提出了地方人民政府领导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二是进一步明确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证审批部门。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安全许可证审批,不得委托或者下放至市级及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三是针对监管执法长期存在“宽、松、软”的突出问题,要求省、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情况分析通报一次,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者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每季度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上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四是加强落实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要求对发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问题突出的,以及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风险失防失控、问题隐患严重或者重复出现、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下达监察指令。
作者: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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