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报 曹雅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近日印发,11月23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介绍了《意见》相关情况。
王广华表示,以往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往往散见于不同部门、不同地方的各类文件当中,系统集成不够,造成社会资本方获取信息困难,对于可以参与的内容、参与的方式、参与的程序不够清晰,未来不可预期,导致投资渠道不够畅通,有时甚至触碰红线。
此次《意见》鲜明提出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允许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对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明确了可以选择的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3种不同参与方式,并通过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等获取投资回报。提出了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通过市场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修复、经营主体,确保公开透明,让每一个有能力有意愿参与的市场都有公平参与并获得回报的机会。进一步明晰了社会资本参与的内容、方式、程序,为社会资本充分掌握信息、理性分析研判、公平公正公开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了保障。
王广华表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涉及多方面、多领域政策,需要强化政策配套集成,打好政策组合拳。这次国办印发的《意见》中,在现有的实践探索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力求精准施策,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五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支持政策。
一是在规划管控方面,主要从规划引导、支持合理用地、优化空间布局等方面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比如,《意见》中市县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符合法律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的各类空间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比如说,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情况下,允许做空间转换位置调整。新增加的耕地还可以用于占补平衡,节余的建设用地还可以用于增减挂钩。这两项政策对于推动生态修复、筹集相应的资金或者获取合理的回报,具有比较可观的政策价值。
二是在产权激励方面,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赋予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一定的权利。一是使用权,《意见》规定了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包括农业设施的产业开发;二是优先权,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如果用于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的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三是转让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的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同时,《意见》还明确提出,释放产权关联的权益,这些产权关联权益同样具有比较高的含金量。
三是资源利用方面,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还有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果还有剩余的,允许进入市场交易,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的合理收益。前段时间,大家都知道土石料价格涨得很高,很多在工程过程中多余出来的碎石、废石还要找地方堆积,堆的地方还要花钱,租一块地来堆这些废弃料,一方面有需求,一方面还要占地花租金,这些如果能够综合利用、合理利用,一是减少了租地费用,二是又找到了综合利用的出路。对于社会资本进入到生态保护修复行业中,经济回报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刚才讲到增加耕地指标,增加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再加上这些,都是很可观的。
四是在财税支持方面,《意见》要求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五是在金融扶持方面,《意见》指出,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还有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投资力度等具体政策措施。
“总之,要通过释放这些政策红利,为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修复,进一步增强动力、激发活力,挖掘生态修复潜力。”王广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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