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了解到,为深刻汲取煤矿井下溃水溃砂事故教训,今年以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了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共检查煤矿418处,查处隐患5217条,其中重大事故隐患22条,实施行政处罚387次,罚款3100.6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14矿次,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230个,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312台(套)。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进行了总结分析和归纳,主要有:
水害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表现为:对溃水溃砂风险认识不足,对水害威胁存在侥幸心理。如江西省个别煤矿防治水的重点仅放在防采空区水和灰岩水等水害上,对采矿塌陷区治理不到位。对煤矿周边老窑、塌陷区等水害情况调查重视程度不够。如辽宁省个别煤矿未查清开采塌陷波及区积水情况;四川省部分煤矿对煤矿充水有影响的地表河流的汇水情况、疏水情况、历史降雨量及历史最高洪水位等情况调查不全面。对区域性极端暴雨天气应对处置不力。如河北省个别煤矿涌水量超过煤矿排水能力,造成煤矿被迫停产;山西省部分煤矿存在排水能力不足、应急演预案启动不及时、灾害天气导致矿井停电等问题。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到位。表现为: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不重视,工作流于形式。如云南省部分煤矿未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部分煤矿普查报告内容照搬照抄,对煤矿周边已关闭煤矿和历史上非法开采及积水情况掌握不清;甘肃省个别煤矿普查报告仍是3年前的。开展普查的手段单一、报告结论不可靠、针对性和指导性不强。如黑龙江省部分煤矿普查报告中缺少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等相关附图及普查方法;甘肃省一些煤矿开展走访调查、结合原地质报告就形成了普查报告,没有开展物探、钻探等探查工作。
煤矿防治水专业力量普遍比较薄弱。表现为:煤矿企业普遍缺乏水害防治专业人员,现有的防治水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部分煤矿水文地质技术人员由其他专业人员(如采矿、通风等)兼职,对水文地质工作的理解不深、认知程度不高。一些煤矿技术人员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防治水工作浮于表面。如吉林省部分煤矿技术人员对井下巷道出现淋水原因分析不清楚,顶板淋水涌水量观测不准确,导致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开展不到位。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存在差距。表现为:防治水基础工作不扎实。如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部分煤矿没有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部分煤矿对是否存在离层水灾害不清楚,也未论证和探查。防溃水溃砂措施不完善。如黑龙江省部分煤矿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开展地质情况调查不到位,穿采空区巷道的作业规程缺少有针对性的过采空区和揭煤安全措施。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煤矿未查明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积水等情况就盲目组织施工;河南省个别煤矿未针对2021年7月强降雨以来情况,对周边小煤窑采空区及本矿老空区可能积水等情况开展风险研判,未同时采取物探和钻探方法进行探查,重新确定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和停采线。
针对发现的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下一步工作也提出了要求:
加大煤矿水害风险管控力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煤矿企业进一步压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健全水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风险分析研判,严格隐患排查整改过程管控。对不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未按标准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不执行暴雨期间停产撤人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强化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防治水专家会诊。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建立普查信息档案,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修改完善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严肃查处假普查、纸面普查、经验普查等“走过场”行为。
加强煤矿防治水专业队伍建设。要督促煤矿企业配齐配强防治水专业人员,主动培养和引进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待遇,留住人才。
抓好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条分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要严格落实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开展“回头看”,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跟踪督促,确保问题隐患整改销号。要举一反三,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异地执法、“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排查等重点工作,持续推进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水害事故发生。(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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