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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发表时间:2021-10-09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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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萍 冯帅
近日,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主任委员郭卫民,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机关党组书记王建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郑志刚等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张建明主持。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吕梁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五章五十四条,是吕梁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其主要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吕梁实际,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执法治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作为立法重点,禁止做什么、倡导做什么,开门见山、直奔主题,逐一在条例中予以体现;二是坚持分类施策。针对相关法律法规界定不清晰、具有较大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法规的强制力和惩戒性,对文明行为则予以倡导鼓励,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这些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不仅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古树名木,同时也更好的为切实加强群众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范本。
《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的立法计划项目,经吕梁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在古树名木保护的管理体制、保护制度、日常养护、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符合吕梁实际的规定,体现了吕梁特色。鲜明亮点是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的最低标准,并将古树群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在尽力节约经费的前提下也做到了切实保护古树名木,可谓一举双得。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机关党组书记王建强对两部条例的贯彻执行作表态: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做到“有法必依”。二是依法履职尽责,做到“执法必严”。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做到“违法必究”。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郭卫民就贯彻实施好两部条例指出: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二要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条例实施的浓厚氛围;三要强化责任落实,切实保障条例内容的贯彻实施。
发布会上,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市直单位和离石区人民政府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回答了记者提问。通过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弘扬了中华民族爱树、植树、护树的优良传统,提高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和自觉性,有效保护了古树名木,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传承了优秀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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