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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布《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05-12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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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报 杨中

  4月30日,山西省为支持重点新材料产品的产学研用合作创新与应用推广,构建新材料产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创新生态,隆重推出《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指出:重点新材料产品指山西省新材料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备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山西省新材料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的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山西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的行为。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

  根据该《管理办法》,符合《目录》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在该《目录》有效期内由新材料生产企业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的“综合险”,由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保险费补助。“综合险”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补偿标准:首批次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责任限额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新材料生产企业需支付不低于保费总额30%的首期保费,其余保费的缴费时限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标准,以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的额度给予保险补偿。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保费补贴通过省工信厅新动能专项资金安排。

  首批次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的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保险补偿范围为《目录》中的重点新材料产品。《目录》由山西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山西新材料产业优势领域和发展需要进行制定发布,并根据山西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

  申请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六大基本条件:

  山西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财务管理健全,产权明晰,生产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信用中国”网站确定的失信主体所申报的项目不予支持。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产品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产品市场前景好;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售后服务能力强。

  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购买单位为新材料生产企业的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单个项目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已完成产业化开发建设,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示范意义较大。

  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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