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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方案》 四部门联合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

作者: 邹洁 发表时间:2021-05-08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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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化工行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为规范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部署安排,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5月6日正式发布。
  《方案》提出了治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6项主要措施:
  严把新罐车准入关。其中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罐车及罐体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按照GB 18564.1要求设计、制造罐体;强化罐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保障产品一致性。工信部将加强罐车生产监管,督促罐车生产企业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新罐车检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综合施策消化存量。对在用罐车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在用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审。
  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其中提出,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列明适装介质。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审核,并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
  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定期检验前向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对符合罐车安全技术和罐体兼容性条件的,向运输企业出具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并将适装介质列表变更的依据及相关设计、制造技术资料一并提供给运输企业。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 18564.1要求设计、制造、检验罐体;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开展对辖区内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体,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一经查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投诉罐车可能存在的缺陷。市场监管总局将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并依法启动缺陷调查。对于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罐车,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召回工作。
  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中提出,由交通运输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应用联合惩戒合作机制,推进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检验机构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惩戒对象可通过完成整改等进行信用修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方案》,2021年6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在《方案》提出的4条保障措施中,特别提到要强化行业自律。联合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全国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联盟等在全国组织开展“拒绝不合格罐车运输,净化危险品物流行业”专项活动,加强与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沟通交流,督促相关方不生产、不使用违规罐车,不向违规罐车中充装介质,回归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全国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联盟等相关行业协会广泛收集不规范开展检验的罐体检验机构、不依照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罐车生产企业、使用违规罐车进行运输的企业、为违规罐车充装货物的化工企业等违规企业名单,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邹洁)
 

作者: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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