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在首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信用峰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逐年增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快速增长,以制造业为主的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风险增高,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据宋建立介绍,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约40万件;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大约1万件,比2019年约增长一倍,相关刑事案件仍在较快增长。特别是以制造业为主的自主创新型企业,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风险率增高,案涉密级高、损失数额大为基本特征。这主要是因为不少企业存在重研发轻保密、保护措施缺乏有效性等问题。
宋建立表示,这些数据一方面反映出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力,但是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严重、失信严重。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构建的根本目的在于方便预测知识产权交易的风险性,增强交易安全,大幅节约执法和司法成本,建立起一个低成本且长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宋建立强调。
宋建立表示,信用体系构建离不开众多组织和机构的参与、支持和帮助,也离不开司法机关的工作,司法机关在信用体系构建中能发挥以下几方面作用:
一是提供优质的司法产品,增强司法公信力,为信用体系构建提供数据支撑。知识产权信用的信息数据库建设离不开司法机关所办理案件的信息,但是信息的运用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关键在于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和案件本身的公信力,这对司法机关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高效快捷地审结案件,及时公开知识产权侵权信息和数据,更为重要的是案件处理要公平公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是要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构建提供法治保障。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需要征集个人、企业等主体的信用情况,并借助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公示,这难免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冲突,这需要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通过裁判合理界定合法征信的范围和标准,既保护信用主体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又使得信用征集工作有序进行。
三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中要有用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意识。司法机关不仅是信用信息和数据的提供者,也应当是信用体系的使用者,从司法实践看,无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均要求侵权人具有“主观明知”或者“主观恶意”,但对于这一侵权关键要素的判断,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记载的信用情况和失信惩戒情况,能够为侵权故意的成立提供有力证明。比如,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信用档案情况,都能在相当程度上说明侵权人的主观故意。
四是司法机关通过案件办理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培育知识产权信用文化意识。近年来,以制造业为主的一些自主创新型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风险率增高,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均要求刑事追诉,案件以涉案密级高、侵权数额大为基本特征。从司法实践看,创新型企业重研发、轻保密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强,保护措施的构建缺乏有效性。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在转让、受让知识产权,或引进专有技术人才时,缺乏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意识或风险评估机制,而引发巨额侵权赔偿。因此,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避免企业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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