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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瑛:知识产权信用“加持”企业核心竞争力

发表时间:2021-04-2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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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业报 余娜

  418日,在首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信用峰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信用会副会长刘瑛教授发表了题为《知识产权信用法治思考》的演讲,内容主要包括中国语境下的知识产权信用知识产权信用的立法现状以及知识产权信用的法治构建三大方面


  刘瑛表示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观念初步为人所接受,知识产权信用在各行业得到重视。当前,知识产权的产业利益不断增长,知识产权信用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加持”。与此同时, 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牟利现象严重,欠缺有效规制,行业秩序和行业生态受到严重影响。

  知识产权信用具有客观性、体系性、目的明确性三大特征,能够合理规制以侵权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能够以激励和惩戒为主的手段,对相关行为人产生作用力,使其审慎作为。知识产权信用与市场秩序构建,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交易成本;有利于稳定知识产权交易预期;有利于扩大知识产权交易范围;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融资能力。

  信用立法现状进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草案)正在征求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意见。该法将从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分类及归集基本法律制度、建立信用的有效奖惩机制、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加强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建立完善的信用法体系。

  最新政策上,2021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5号),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第75号),作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的补充,对申请专利行为进一步予以规制。14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被纳入侵权人“黑名单”。

  “与知识产权信用相关的全国性政策,侧重宏观制度设计,主要进行体制、机制规划,同时将知识产权信用与新型监管相结合,通过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手段,促进知识产权信用的法治化进程。与知识产权信用相关的地方性政策,侧重具体实施,一方面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确认为失信行为,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惩戒奠定基础;另一方面重点加强知识产权运用,鼓励知识产权的交易与流转。”刘瑛分析。

  在其看来,制度价值得到重视,实践意义初步展现,但体系化、法治化进程尚需推进。“知识产权信用领域,缺少专门性立法,直接相关的制度设计多为地方条例,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侧重激励和惩戒,并未形成完善的、相互关联的体系;知识产权信用的实际运用还具有一定的自发性,欠缺稳定的制度支撑。”刘瑛说。

  刘瑛最后建议,知识产权信用法治构建的格局,需包括六大系统相互作用,形成制度体系,合理规划要素流动;五个原则相互支撑,明确制度价值,引导市场秩序构建;四个机制共同发力,实现全流程覆盖,保证信用流动的有效性;三个阶段形成循环,事前事中事后相互衔接,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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