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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台煤矿关停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发表时间:2021-02-28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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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报  梁华文

  日前,重庆市深刻吸取重庆松藻煤矿“9·27”、重庆永川吊水洞煤矿“12·4”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紧急出台了《全市煤矿关停安全管理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积极主动应对处理煤矿关停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监局和重庆市委、市政府系列工作要求,以12月5日重庆市煤矿安全视频调度会议、12月6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12月7日重庆市委常委会议、12月9日重庆市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电视电话会议、12月10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议精神。

  煤矿要“一矿一策”制定关停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措施》要求所有煤矿停止井下除通风、排水、瓦斯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密闭等日常保安之外的一切作业,必须对有自然发火等严重安全威胁和停止风区域按规定及时进行密闭。

  煤矿要“一矿一策”制定关停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避免井下单人走作业,确保井下通风、排水、瓦斯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密闭等日常保安作业的安全。煤矿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措施由所在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查,并严格执行。

  对煤矿全部清收井下炸药储存火工品,切断未工作设备电源,关闭退出前要保障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每个井视频监控等系统运行正常。主要通风停止运行前,必须对所有筒实施临时密闭或永密闭,防止人员擅自进入通风或通风不良的井下巷道。

  对已申请关闭退出或政府已做出关闭退出决定的煤矿,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督促煤矿按照“一矿一方案”制定关闭退出工作方案和井筒封闭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开展联合审查,明确煤矿井封闭范围、关闭退出时限。

  关闭退出煤矿严禁违规设置关闭“过渡期”“回撤期”,按封闭方案安全封井。确需井下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撤除时必须制定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所在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同意,在驻矿安监员的监督下,方可实施撤除作业严禁将设备设施撤除作业进行外包。

  煤矿井下有人作业,必须严格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控

  同时,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对关停煤矿采取实行禁止无人员入井、禁止采掘活动、禁止使用(供应)火工品、限制(停止)供电等“三禁一限”有效管控措施,坚决督促煤矿关停到位。监管部门要对每个煤矿实施“三专班”三级组织矿监管,建立领导专班、驻矿专班、督专班,确保看紧盯牢。

  成立领导工作专班

  《措施》强调,每个市属国有煤矿“1名区县政府实职领导、1名区县部门实职领导”组成专班每个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1名区县实职领导、1名区县部门实职领导、1名镇街实职领导”组成专班。专班负责统筹推进煤矿关停全面工作,对关停煤矿定期巡查督查,现场下矿井,督促煤矿关停到位、驻矿盯守到位。

  充实完善矿专班,每个市属国有煤矿由“1名区县部门干部、2名上级煤矿企业干部、2名驻矿安监员”组成驻矿专班,每个区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由“1名区县部门干部、1名乡镇机关干部、3名驻矿安监员”组成驻矿专班负责监督煤矿关停期间安全工作专班人员除轮休外,每日要有2-3人驻守在煤矿、工作在现场(对于已不具备食宿条件的煤矿,驻矿专班每日派2-3人巡查检查),督促煤矿制定并落实停工停产方案、关闭退出工作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监督煤矿是否停工停产到位、入井人数是否控制到位、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关闭到位,及时发制止上报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确保煤矿关停安全。

  组建督导专班

  《措施》要求,每个煤矿由重庆市应急局、重庆监局统筹抽2名监管监察干部组成对每个关停煤矿实施点对点督导,督导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及市属国有煤矿上级公司驻矿盯守情况、停工停产、关闭退出安全管理情况。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远程监管监察”、突击检查、暗查暗访、夜间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督查,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规设置关闭“过渡期”“回撤期”、擅自进行生产建设、关停期间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执法、严厉处罚、严肃追责,对检查走过场、执法不严格的人和事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天下午17∶00前,逐级报告煤矿关停动态和安全管控工作情况。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天下午17∶00前,逐级报告煤矿关闭退出和安全管控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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