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本报在沈阳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坤赤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填补了沈阳市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法规体系的空白,《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沈阳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推进地下管线集约高效建设和使用,推动城市建设科学健康、安全有序向前发展。
宋坤赤说,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城市持续、稳定、健康运行。国家和省相继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但是,随着城市发展快速推进,地下管线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构成状况越发复杂,新旧地下综合管线矛盾日渐凸显,亟待出台政府规章,为沈阳市地下管线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据介绍,《办法》由沈阳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1日第二十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宋坤赤介绍说,目前,国家尚无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直接上位法,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同时借鉴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及广州、青岛等地的立法经验。
《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信息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据悉,《办法》主要有以下几项特点。一是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应当实行规划统筹。《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分别负责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且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从源头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同时,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且应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从整体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市、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数据标准,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从而确保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一是对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覆土前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二是对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的地下管线的,责令改正,给予处罚;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实施,为今后地下管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避免地下管线工程事故发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沈阳市城市建设科学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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