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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

作者: 邹洁 发表时间:2021-02-28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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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从国家煤矿安监局了解到,为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7个督查组, 9月中下旬对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综合督查。

  据了解,此次督查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层面。

  对于煤矿企业,将督查其《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覆盖煤矿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公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实现“一岗一清单”。督察上级公司是否超煤矿设计(核定)生产能力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对所属煤矿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情况。

  督察煤矿企业以瓦斯治理为重点开展的灾害治理情况,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督察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如是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整改责任、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是否明确。

  督察其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并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以及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处置情况。

  煤监局对督查工作还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督查组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针对问题开展“点对点”式抽查,重点对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落实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通过抽查企业等方式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企业及时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冒险作业行为进行曝光,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追责建议。各督查组还应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提出建议。(邹洁)

作者: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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