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煤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推动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真正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山西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并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印发了《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有着重要意义。
《办法》共9条,其中规定如果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有“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年度内同一类型间题重复出现的,一次检査发现3条以上的,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织调查的”这六种情形,就可以启动调查。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而且煤矿安全隐患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隐患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因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管理不到位,被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且有启动调查情形的,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告的,将不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由煤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 (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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