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里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国办发[2019]23号)及相关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管理,同时考虑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向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发出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产品准入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 ETC 车载装置,供用户自主选装。并为此设置了六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车辆产品选装的ETC车载装置,可采用直接供电方式,也可采用非直接供电方式,但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选装采用直接供电方式的ETC车载装置,并按照GB/T 38444-2019《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载电子单元》进行相关检验检测。
通知指出,乘用车、货车、客车及专用车产品需选装ETC车载装置,但三轮汽车、城市公交客车、二类底盘基础上改装的专用作业类车辆及特型机动车产品不包括在内,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企业在申报《公告》时,也应按要求选装ETC车载装置。(邹洁)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