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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修改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 祁晓玲 发表时间:2020-02-23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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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为了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信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进行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3月10日。

  《征求意见稿》显示,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删除了之前对于准入企业“设计开发能力”要求的大部分内容,调整为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这意味着放宽了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研发机构的要求,也降低了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数量以及岗位分布的要求。

  同时,新的准入管理规定强调了对企业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的要求,从原来的17个条款减少为11个,其中有7个为否决项,申请企业需要满足全部7条否决项,同时剩余的4条一般项中不符合的不超过2项即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不通过。由此来看,虽然准入条件有所放宽,但是对于汽车的生产仍然有着较高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删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九、三十、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三十条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三十一条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整体来看,此次修改调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中,释放出来一个利好信号是,相关准入标准正在适度放宽,旨在让更多的企业加入到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当中。(祁晓玲)

作者: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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