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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出台复工复产支持政策

作者: 邹洁 发表时间:2020-02-23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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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2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三部门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登记网上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加快标准转换应用、审慎异常名录管理、严查乱收费乱涨价加、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减免技术服务收费、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等十条政策措施。

  其中,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程。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邹洁)

 

作者: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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