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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实施多项强力举措激励科技创新
发表时间:2020-02-13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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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中国工业报记者
王斌
)记者日前获悉,作为国家级新区,长春新区自去年起就开始着手从四个方面强化创新体系建设,倾力实施创新主体“双倍增”计划,以进一步激发全区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截至目前,该区已相继出台并实施了20项强力举措,涉及范围之广、含金量之高前所未有,从而有效的调动了众多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设立创新券制度 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据长春新区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提升创新创造能力方面,他们除了设立创新券制度,每年用2000万元额度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服务和共享科技资源的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外 ,还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拥有独立研发机构、近3年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每年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的奖励。 支持在区内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凡高校、科研院所在长春新区建设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都将根据运营状况和工作业绩,自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为200万元的运营补助,最多支持2年。 支持引进、建立研发机构。对区内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支持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对区内新建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和开放性实验室,经认定后,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可达100万元补助。 鼓励设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以企业为主发起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联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设立软科学研究专项。按需设立“科技创新发展报告”、“产业创新能力分析”、“专利导航(微导航)”等服务于区域创新发展的课题,单项最高20万元。
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计划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长春新区专门制定并实施了科技成果转移计划:即对企业通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效益,且有助于提升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项目,将给予最高为50万元的立项支持;科技攻关计划:即对企业有自主研发机构,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等重大科技攻关,促进了产品更新、技术升级、工艺改进的,给予最高为50万元的立项支持。同时还将对区内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在此基础上,长春新区还竭尽所能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培育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或新入区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大张旗鼓地表彰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区内企业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设立孵化载体机制 加强科技企业孵化
在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建设方面,长春新区创造性的设立了孵化载体奖励机制。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为鼓励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长春新区还将对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价格50%的补助,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最高为2000平方米,连续支持3年;对入驻企业已享受省、市房租补助但未达到本区级补助标准的,则由区里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对经孵化后被新认定的“牛羚”、“瞪羚”和“独角兽”企业,区里也将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奖励知识产权申报 创造知识产权激励制度
在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方面,长春新区积极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植物新品种确认证书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对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 与此同时,对区内企业荣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发明专利,对第一专利权利单位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吉林省发明专利奖的,对第一专利权利单位按照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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