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要编制和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重点压减与煤炭、水泥等过剩产能行业配套的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批固体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加强对矿业权转让行为监管,严禁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实施矿山关闭和停批。依法关闭列入煤炭去产能计划的煤矿,依法关闭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环保、安全标准的矿山。停止新批平原区煤炭开发项目。深入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严查违法行为背后的利益链和“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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