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出台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将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帮助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
根据《通知》,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将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2014年末,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8月8日~2012年末,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作者:曹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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