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5月10日发布通知,开展中央企业对外并购事项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采取中央企业自查和监事会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工作由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并按要求做好统计表格填报工作,提交自查报告。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监事会结合当期监督工作,核查企业填报情况,并对部分企业开展重点抽查。
通知明确检查的内容包括六项内容:企业对外并购战略和方向;企业对外并购决策程序合规性;企业资产评估的规范性和收购价格的合理性;被并购企业并购后运行状况;分析企业对外并购风险;评价企业对外并购成效。
通知做出了明确的进度安排。5~6月,各中央企业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填报《中央企业对外并购情况统计调查表》,提交自查报告。于6月底前将统计调查表及自查报告报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7月份,监事会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当期监督核查企业填报情况,选取重要并购项目深入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并购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提交专项报告或情况报告。8月份,组织若干专项检查项目组,在企业自查和监事会核查的基础上,选取部分中央企业开展重点抽查。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制订措施,明确整改时限。
作者:曹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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