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当时汽车三包政策未能出台;……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该“规定”分总则、生产者义务、销售者义务、修理者义务、三包责任、三包责任免除、争议的处理、罚则、附则等共9章48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比欧、美、日、韩等许多国家早已施行的各种类似三包的规定,对于中国消费者长期翘盼的汽车三包规定从启动草案到最终发布实施,在汽车市场腾飞10年之后才姗姗来迟,正式登上舞台,难产过程的背后是相关人士对此不断的探索。
三包规定出台一波三折
“三包规定的出台还要感谢各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最初是他们反映提出这个问题,才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从始至终一直参与汽车三包规则制定的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应用与服务分会理事长张宏庆告诉记者,“实际上早在1994年,武汉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性的相关会议,当时整个汽车市场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购统销阶段,根本没有什么4S店,与现行的市场模式有很大的区别。”
“当时的情形是,各个厂家汽车售后的质量担保期和条件完全不一样,各说各的。大家坐到一起,想探讨一个大家都能接受且比较一致的质量保证规定。”张宏庆回忆。
到了2001年政府正式开始做这件事情,消费者协会也参与进来。当时的意见相当复杂,因为涉及到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方的权益与义务。最终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每辆车的情况不一样,如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二是换车、退车牵涉到工商、税务、公路(养路费)、保险等多个部门,什么条件下可以换车或退车?怎样进行?
由于当时无法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汽车三包问题被暂时搁置起来。相比之下,汽车召回具有批量、共性的特点,理论上不牵涉到直接消费者个案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于2004年先期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汽车召回抢先登上了历史舞台。
2008年,待汽车召回实施操作已经相当成熟之后,三包规定的方案制定又开始启动。这次,由于有了汽车召回的实践进行参考,大家在最难办的三方权益尤其是消费者权益的界定上逐渐趋于一致,其中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让相关企业的服务更加完善。
“当时企业非常关注三包方案的出台,为了防止一旦规定公布后企业有过激的反应,我们当时已经准备好了各种不同的预案。”现在想起当时的情景,张宏庆似乎还心有余悸。
对于汽车三包停滞一段时间这一现象,汽车质量问题鉴定专家、北京安莱汽车技术研究院总工程师阚有波有不同的见解:“当时国产自主品牌汽车质量不稳定,三包的推进被暂时搁置从本质上是给国内车企提供了一个缓冲期,国产汽车在此期间品质上有了很大的提升。”
责任鉴定成未来实际操作难点
与汽车召回强调的批次、安全缺陷,以及偏重于解决设计阶段或零部件采购中先天不足的缺陷不同,汽车三包虽然表面上看似乎标的范围只涉及家用乘用车,比召回的范围要小得多,但汽车三包的个案特性以及可能涉及的安全、功能、操作等多个方面的瑕疵所反映出的汽车质量问题,也足以让经销商或维修商头疼。
实际操作中,不仅在责任方的确定、相关损失的担负、质检调解制度的执行等方面引起消费者担忧,举证与鉴定难的问题同样困扰着消费者以及利益攸关方。参与过多起汽车质量事故检测鉴定的汽车三包与召回专家阚有波认为,当前对于三包规定中退、换车之前的技术鉴定是一件难事,尽管退、换车事宜在三包规定中都已用文字表述清楚而且具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鉴定专家的技术水平程度不一,对于最终鉴定结论的权威、专业性经常引起质疑,这也为未来三包规定的正式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隐忧。
一般来讲,国家质检总局专家库中的相关汽车专家应该包括汽车生产、经销、维修等多个方面的人才,应当具有足够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但据阚有波介绍,目前专家库中的专家以4S店和相关协会的专家居多,从整个汽车产业链的运营或技术角度来看其全面性还不够,具体事故鉴定中往往会出现各种问题。
同时,阚有波也担心,目前各地相关部门所拥有的技术鉴定设备还不够,其方法和手段也显落后。
“三包就是钱”
“三包实施后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随时更换或退掉车辆。”知名汽车维修专家李玉茂善意提醒消费者,“不管是换或退,手续上其实是很麻烦的,消费者应该抱有一颗平常心,因为你买一辆车已经是千挑万选了,所以万不得已时不要轻易地退车、换车。”
阚有波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与汽车召回类似,实际上在召回过程中相关各方都不是受益者。”
对于新三包规定中所制定的3年或6万公里的保修期和2年或5万公里的三包有效期,李玉茂并没有觉得有什么进步,“实质上这一期限大多数厂商已经在执行而且执行得挺好,只不过新规定中强调了更换和退货的条件”。
张宏庆也向记者表示,还未出台的三包规定细则中附有易损件承保的相关规定,在由三包为相关企业提供的竞争平台上,除了前述所讲的保修期和三包期的比拼外,如果哪家企业所列的易损件范围越小、保质时间越长,则它的竞争力将更大。
“三包就是钱,其实三包是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所发生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保险。”这是记者采访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苏华时他所做的表述。确实,汽车三包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共同的契约底限,对于具体车主来讲也是一种买卖双方的约定。在一个相对公开、透明的平台上,汽车产品的提供方———生产商、经销商与维修商,只有把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做好,才能真正使自己更省钱,消费者也能在实质上得利,实现双方或多方的共赢。
作者:焦鹏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