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日,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的要求。
《公告》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按国五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申请,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稳定达到国五标准要求;环境保护部继续加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全面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监管;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
(环网宣)
作者:wy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