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一家一人有限公司,2017年1月向我公司借款300万元,约定3个月后偿还本金以及银行同款利息。但现在已过还款日近一年了,虽经多次催要,但A公司法定代表人说没钱,最近一次催要时,他说要申请破产。请问我公司该如何维权?
答: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因此,由我国《公司法》《破产法》的规定,A公司如果账目不清、不能证明股东与公司独立的话,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A公司破产时,你公司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申请破产清算。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刘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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